曾仕强:寓人治于法治

中国式管理曾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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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仕强:寓人治于法治

寓人治于法治

很多人一直用二分法的思维,把中国人的社会,归入人治,而把西方社会视为法治。这种思维方式,不但不能切合实际,而且容易陷入一己之偏见,极为不可取。

世界上不可能出现完全的法治,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也不可能呈现百分之百的人治,因为再独裁的领导者,都懂得利用法律来掩护自己的无法无天。

我们所看到的,其实不是法治大于人治,便是人治大于法治。我们也不否认,一直到现在为止,西方仍然法治大于人治,而东方则依然人治大于法治。

西方观念,人是人而神是神,人不能变神。神超越人,可以颁布戒律,要求人遵照实行。人实践得再好,也不过成为圣者,不可能变成神。这是西方人无可奈何的命运,终生必须奉行神的意旨,遵照戒律。

中国人的神,可以说大多数都是由人变成的。人死为鬼(归去的意思),鬼如果很懒散,缺乏服务的热诚,就成为懒鬼,当然不能变神。若是富有服务的热忱,久而久之,就变成神。人可以变神,是中国人最大的幸运所在。同时,由于神是人变成的,原本为人,曾经和一般人一样,犯过若干错误,所以不好意思向人颁布戒律,以免遭人反质:“难道你在未成为神之前,也遵守这些戒律吗?”

曾仕强:寓人治于法治

神既然不敢颁布戒律,便只好以服务来作为典范。让人顶礼、膜拜之余,决心要仿效神的慈悲救人。

西方人模仿神对人颁布戒律的精神,用“法律”来约束其他的人。西方文化源自希腊,而最早形成体系的,为希腊神话。某些“超人”、“半神半人”、以及“人面狮身”的人,使得西方的人际关系,以英雄崇拜和权力追求为重心,产生了“奴隶制度”和“殖民政策”的管理方式。

奴隶没有自由,被当做“物”看待,有用才有存在的价值,一旦没有用,就可以牵到市场去卖掉。西方管理,迄今强调人的有用性、有效性,否则就应该开革掉。殖民政策使战败国的百姓成为战胜国的奴隶,丧失了独立自主的权利,一切都由殖民地的主人代为决定。现代企业的海外投资以及海外并购,实际上也是延续这种殖民地精神,希望以强大经济力量迫使他国打开贸易壁垒,企图控制其人力、技术、资源及市场。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原本就不是“自然的”。这种“人为的”关系,主要是透过契约而完成。法治是保障契约的最佳借口,所以受到宣扬和重视。

中国人仿效神对人不言而教,以实际行动作为普渡众生、救苦救难的精神,用“感应”来影响其他的人。我国文化源自易经,周易是儒、道两家的共同思想渊源。易经披上神秘的外衣,只是“借宗教的力量来弥补道德的不足”,实际上仍以“明象位、重德业”为主,教人先正己而后正人,先修己然后才谈到安人。孔子不主张怪力乱神,却依然断言“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可见“在天命所归的范围内努力奋斗”,同时“以道德良心来抉择决策”,使得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以顺天应人和敦亲睦邻为重心,产生了“敬畏天命”和“近悦远来”的管理方式。

姑不论企业主的个人宗教信仰为何,每年农历正月初五开工时,例行烧香礼拜,便是敬畏天命,向天宣誓全员顺应天命的决心。各行各业,都在天命的安排下,明察自己所产生的现象,判定自己在同行及异业之中所居的地位,以求“明象位”。然后以善尽社会责任、重视个人的品德修养来祈求经营方针及相关策略能够正确而且顺利达成。

敦亲睦邻使大家爱家、爱乡、爱本土,当然忠于组织而安居乐业。彼此守望相助,气氛良好,自然近悦远来,不必使用契约、合同而天下人闻风而来了。

亲疏有别、长幼有序才是人与人之间“自然的”关系,如果明定为法律,反而“把原本自发的变成被动而他力发动的”,实在不自然。

曾仕强:寓人治于法治

儒家的德治观念,主张人人重修身,守法纪,以免“无规矩不以成方圆”。到今天我们高歌“爱拼才会赢”的时候,也不忘“三分天注定,七分靠打拼,好运歹运,总是要照纪纲,爱拼才会赢”。这里头包含了“敬畏天命”和“守法纪”的两大重点,可惜大家不了解古圣先哲的明训,竟然唱成“照起工”(应该是“照纪纲”),令人至感遗憾!

道家的无为而治,同样重视人人修身,但是人为的制度总是不够完美的,必须加以否定,才能够提升到回归自然之道的境界。

中国人如果确实了解儒、道两家的道理,最好先把“法治”和“守法精神”区分清楚。中国式管理主张“人人都应该修身,培养守法重纪的照纪纲精神”。但是“管理者应该明白所有的法律条文,一旦形成白纸黑字,就已经不能切合时空的实际需要,而且也已经相当僵化,不足以处理两可或例外事宜”,抱着这种“法是不得已才这样规定的,是在还没有找到最合理的方法之前,勉强拿来应用的”心态,当然不会强调“法治”。

管理者如果管理十分有效,不致借口大家不重视法治,却往往自满于个人的领导有方,具有相当的魅力。只有在管理无效果时,才会大声疾呼,强调法治的重要。由此可见“法治”长久以来,已经成为管理者“无力感”的代名词,而不是当真有厉行法治的决心。

人人守法重纪,是自然的,自发的,也是自动的,这时候不会故意违法或刻意游走于法律边缘,因为自律颇有困难,所以用敬畏天命、以抬头三尺有神明来辅助。

曾仕强:寓人治于法治

 管理者明定制度,但也明白所有制度都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必须“在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衡情论理”,然后才加适当的调整,合理解决。这种寓人治于法治的做法,当然是人治大于法治(如图9)。越是强调法治,大家越觉得有“欺世盗名”的嫌疑,因而越觉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来意指“法律面前人人不平”而抗议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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