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侯檢說法丨轉隸後老戰友們是如何連結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後工作的

「微分享」侯检说法丨转隶后老战友们是如何链接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后工作的

自偵部門轉隸已有大半年,侯檢君帶您來了解檢察院原自偵部門的老戰友們在監察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前及審查起訴階段是如何與檢察院公訴部門銜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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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前

原來我們是這樣的----檢察院自偵部門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報請上級院決定逮捕)、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現在我們是這樣的----監察委辦案部門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侯檢君提醒您:留置不是刑事強制措施哦),經監察委邀請,檢察院可以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在移送起訴前通知檢察院移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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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案發前系福州某投資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受賄罪,被閩侯縣監察委員會決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了留置措施,經監察委同仁們不懈努力本案終於偵查終結,於2018年4月13日決定移送閩侯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審查起訴前夕,閩侯縣監察委員會邀請閩侯縣人民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瞭解案情併為移送後相關事宜作準備工作。

案例解析

侯檢君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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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五次修正,2018年3月11日通過)第一百二十七條賦予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權力,條文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法》(2018年3月20日通過)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審查起訴期間

原來我們是這樣的---檢察院公訴部門對自行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審查。從受案開始,審查起訴期限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退回檢察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現在我們是這樣的---檢察院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及時審查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侯檢君提醒您:轉隸後職務犯罪案件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於此類案件採用捕訴一體的辦案機制,也就是說批捕與起訴由同一個承辦人決定哦),並在3日內告知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等權利。辯護人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申請閱卷,檢察院對嫌疑人作出強制措施後可申請會見。審查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計入審查起訴的訴訟期限。受案後的審查起訴期限及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與之前檢察院自行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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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閩侯縣監察委員會於2018年4月16日向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承辦人受理後結合移送審查前瞭解的案件情況決定對其逮捕,同日將逮捕決定交由閩侯縣公安局執行,審查起訴期間檢察院退回閩侯縣監察委員會補充偵查一次,於2018年7月13日向閩侯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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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次修正草案)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為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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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銜接工作在進一步磨合中

期待《刑事訴訟法》

第三次修正案

儘早出臺

進一步規範兩單位間銜接工作

[ 第246期 ]

文案丨鄭 強

審核丨林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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