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非萬能,立寫字據需謹慎

近日準格爾旗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趙某起訴張某的法定繼承人高某,要求高某償還已故妻子張某生前欠趙某的借款10萬元,訴訟中,趙某出示了張某生前向趙某出具的鉛筆書寫的借條,借條中寫到,借趙某現金10萬元,落款處為張某的簽字。高某對借條中落款處妻子張某簽名的真實性及借條中“100000元”數額與落款簽名的形成時間是否一致持懷疑態度,因此向法院申請了筆跡鑑定,並提交了比對樣本。委託鑑定機構後,鑑定機構以鉛筆書寫形成時間無法給出確定或否定性結論為由,最終退回而結束了鑑定程序。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字跡進行的鑑定、識別活動,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以判明筆跡是由幾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筆跡鑑定的樣本一般為平時樣本,收集的樣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跡一般不少於三個,平時的樣本又分為案前樣本與案後樣本。上述案件中借款雙方當事人利用鉛筆書寫借條致使鑑定機構對筆跡的形成時間是否同一無法鑑定。因此法官提醒:筆跡鑑定非萬能,立寫字據需謹慎。(作者:王二英)

笔迹鉴定非万能,立写字据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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