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账户被冻结,立案后3日华宁法院 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感谢执行法官那么短的时间就帮我们追到扶养费……”,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的家属激动的说道。

本案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普某某于2013年结婚,2014年朱某某继患脑溢血后又被确诊患尿毒症,普某某以自己无力照顾为由,将妻子朱某某送回娘家由其父母帮助照顾。2016年6月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普某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法院判决普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朱某某医疗费10992.72元,并自2016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朱某某扶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普某某一直未履行,朱某某遂向华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朱某某的特殊情况及普某某的履行能力,经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普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前向朱某某一次性赔偿20000元,朱某某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由普某某于每年的9月底以前一次性给付朱某某扶养费2000元,朱某某自愿放弃剩余债权的追偿权。普某某当即向朱某某给付了20000元赔偿款。

时间一转眼就到了2018年,但朱某某却迟迟未收到普某某答应给付的2017年扶养费2000元,虽经朱某某家人多次催要,但普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6月12日,朱某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普某某给付2017年的扶养费。执行干警立即采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普某某的财产,并依职权冻结了其账户。6月15日,普某某得知自己的账户被冻结,眼看贷款临近还款期限而无法还款,普某某尝到了拒不履行义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苦果,悔不当初,主动到执行局交纳了执行款,并保证日后将如期履行给付扶养费的义务。本案从立案到执行款到位,仅用了3天时间。

得知账户被冻结,立案后3日华宁法院 一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华宁法院 王剑 杨斌 金彦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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