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解读|金融违约浪潮来袭,金融法院正式登台!

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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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本去中院的案件,才有可能去上海金融法院, 本规定与标的金额不达标的案件无关;

2. 实行双重要件,满足金融机构和金融纠纷两大要件, 才有可能去上海金融法院;

3. 适当扩大金融机构的概念,将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主体”定义为金融机构, 顺应目前金融纠纷的潮流,但同理资管计划是否也是金融机构本规定及其答记者问里都没有谈及;

4. 根据新的规定,债务违约潮中多发的因债券违约纠纷应当由金融法院管辖;

5. 根据现有实践,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已经暂停金融案件收案, 等待金融法院正式“开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快评:前言部分明确了本规定的上位法, 这就意味着日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本规定的理解有争议的情况, 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文件的精神, 理解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快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案件受理标的的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的案件, 当案件标的超过1亿元时由金融法院一审管辖, 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市的案件, 当案件标的超过5000万元时由金融法院一审管辖。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快评:这些都是目前通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中与金融有关的案由。 本轮违约潮中的比较热门的如债券违约(大部分法院都将其归入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的案由,属于证券纠纷的一种)、资管纠纷(大部分法院都将其归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或信托纠纷)等与持牌金融机构有关的案件, 都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而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则不纳入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所引发的纠纷,由于原告起诉时可能会选择主张侵权责任,因此有很多此类案件被归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然不在上述列举之列,但考虑到其纠纷性质实践中仍然有可能被列入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之内。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快评:第二项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予以规定的纠纷, 但是有的已经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比如关于独立保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明确规定了独立保函纠纷,保理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也有一些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纠纷, 典型的比如最近频繁爆雷的“p2p”,投资者与平台之间, 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纠纷也属于金融法院管辖的纠纷类型。

而关于私募基金的纠纷, 包括内部纠纷和外部纠纷。对于内部纠纷,私募基金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契约型,难点在于区分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内部纠纷与普通合伙纠纷、公司纠纷的管辖, 我们理解司法实践中应当会以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来确定是否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初步来看,如果想去金融法院,提交备案证明已是难免

但是关于何为私募基金的外部纠纷, 目前规定并未明确, 比如说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进而与标的公司发生增资纠纷或者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纠纷是否属于金融法院管辖, 还有待相关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更进一步来说,该等规定没有提及资管计划的外部纠纷(内部往往被列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纳入第一项的范畴),比如以收益权作为载体的非标投资所引起的纠纷、权益类投资所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但按照私募基金的逻辑,似乎将资管计划的外部纠纷剔除,并不合理。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快评: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到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涉及到特殊的程序设计与法律安排, 与普通商事主体的破产程序有较大的不同, 有很强的专业性, 一般法院处理起来进度缓慢, 不确定性也很强。现在统一管辖, 可以发挥金融法院专业性强的优势, 提升相关程序的效率。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快评:这两条中金融民商事纠纷的概念应比照前述的规定确定, 考虑到金融领域案件专业性较强, 且相关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系国际通行的商事实践, 出于对外开放的角度考虑, 料想金融法院仍然会延续目前我国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一贯态度, 即充分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不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二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快评:本条规定中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在上海市黄浦区外,上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以这些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一般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原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现在改由金融法院管辖。

第三条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快评:本条看似是针对中登公司、上交所、上清所这些公司的特别规定, 实际上对一般的民商事纠纷的影响也非常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出于对上海的司法环境的信任, 不少人想方设法的希望由上海的法院来管辖自己的案件, 一种曾经成功的做法是, 在一些股票或者债券交易纠纷中, 虽然双方都不在上海, 但是把上交所、上清所作为合同履行地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2017)沪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就支持了上海法院以此作为连结点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新规一出, 明确了只有当以上交所、上清所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案件,才能由金融法院管辖。从这个态度来看, 此后再想把交易所作为合同履行地这个法律上的连结点提起诉讼, 恐怕难上加难了。

第四条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快评:相关的案件是否由金融法院二审审理, 理论上应当会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

第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快评:不要认为上海金融法院是独立的法院, 虽然其战略地位重要, 但是本质上还是中级法院,其办案人员是从原上海各级法院抽调。且根据最高院的说法, 日后上海高院对于金融法院的工作肯定要进一步的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并给予实际上的指导, 因此上海高院对金融法院的影响力绝对是是不可小觑的。

第六条 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快评:根据笔者目前得到的反馈,目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再受理金融相关的案件, 相关纠纷要等金融法院挂牌成立后统一去金融法院立案。上海金融法院能不能成为中国的纽约南区法院, 对标国际一流金融中心应有的业务水平, 让我们拭目以待!

最后,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实施,但上海金融法院是否会在当日正式开业“接客”呢?静待3天后谜底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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