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肢解少女的案件,你觉得法律是否应该重视一下关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不是应该治罪?

齐老爷子1


年龄仅十三,少女歹如狼,嫉妒同学靓,诱骗进闺房,趁其不防备,板凳砸头上。昏倒利器刺,送人会阎王。生恐事败露,尸体续摧残,砍下头与手,塑料袋孑装,房间用水洗,痕迹一扫光。

恢恢有法网,苍天不藏奸。少女被活捉,暂且收牢房。核实刑法对,年龄不过关,未满十四岁,刑责不承担。只好三年处,劳动去教养,附带钱赔偿,十万八收场。

家属人人哭,怎么会这样,不肯提上诉,海底捞月亮,外甥打灯笼,依然照舅郎。

历史在前进,社会在变样,此事依我看,法制要跟上,如此恶毒女,实在太疯狂,死罪可以免,活罪不可放,应当治其罪,让她责任担。先关几年看,不改继续关,随便人放出,谁见不胆颤。恶人就得磨,社会需平安。


平淡人生一帆顺


自古以来就有天子犯法应当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按照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实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回到其本意来看:刑法之所以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在于希望挽救更多因为年少无知、一时冲动犯下错误的青少年,让其能够重新走入生活的正规,重新做人。


但是结合本案中覃某的犯罪手段以及案发过程中的冷静、过强的心理素质来看,也许其生理年龄确实在案发时只有13周岁,但是我想绝大部分人可能都无法做到如同覃某一般的冷静,能够用各种凶器致使周某死亡,并且在案发之后能够分尸同时清理案发现场,要知道绝大部分人在13岁的时候,打个架都战战兢兢的,更别提杀人还有分尸了。


所以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究竟该不该治罪?我想撇开法律规定不谈,仅仅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我想对于青少年犯罪大原则应当不变,还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是原则背后还应当区分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情节、危害结果来区分对待才是!例如本案中的杀人分尸行为,我想无论是犯罪手段、方式、情节、结果都很难令人相信这样的人能够感化,对于此类具有极其严重暴力性犯罪的青少年,应当考虑对其进行必要的追责才是。相反对于诸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甚至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轻伤的行为的青少年犯罪行为都可以考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麋鹿说法


青少年犯罪,是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法律逐渐健全的同时,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之前的法规做相应的调整。对于主观犯罪意识比较强的,应该视情况给予处罚,而不局限于年龄上,毕竟每个人的心里年龄都不一样。


内容巡视员


应该重刑!青少年犯罪事实如此恶劣,己说明此女孩罪恶滔天,比成年人犯罪事实还险恶!严惩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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