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本應通過協商、調節或者民事訴訟解決,然而樊某甲、樊某乙卻因一時之怒失去理智觸犯了刑律,身陷囹圄,實屬不值。
樊某甲、樊某乙與李某某因經濟糾紛協商未果產生矛盾。2018年1月份的一天,樊某甲夥同樊某乙駕車尾隨李某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至赤峰市紅山區某村時將李某某駕駛的車輛逼停在路邊,隨後樊某甲、樊某乙用木棍擊打李某某駕駛的車輛,致李某某駕駛的車輛多處毀壞,經鑑定車輛損失價值7000餘元,樊某甲、樊某乙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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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要理性處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糾紛,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依法維權,不能逞一時之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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