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赤峯妥善辦理產權刑事案,追回企業拖欠4年玉米款

事情要從2013年11月說起。張某經人介紹,與赤峰某澱粉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業務經理口頭達成銷售玉米協議,並商定2013年臘月二十三之前付清全部玉米款。張某先後向該公司送1287.27噸玉米,總價款248.5萬餘元。可經多次催要,張某僅拿到了44萬元玉米款。

  

內蒙古赤峰妥善辦理產權刑事案,追回企業拖欠4年玉米款

  2014年春節過後,王某返回山東老家,對張某謊稱在辦理銀行貸款。不久,王某的手機再也打不通了。

  “我賣的玉米都是從老百姓那賒來的。沒有錢,怎麼辦?”張某急了,他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張某認為,王某隱瞞公司資不抵債的真相,在明知虧損的情況下,採取高價賒進玉米原料,以低價銷售加工澱粉等,將回籠銷售收入據為己有,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赤峰妥善辦理產權刑事案,追回企業拖欠4年玉米款

  其實,王某還欠了數家玉米收購戶的款項。眼看欠款沒有著落,王某躲回了老家山東。2014年10月,王某在山東省東平縣一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赤峰市公安局於2015年2月3日偵查終結,同日以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赤峰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赤峰市檢察院於2015年2月26日將此案交辦給元寶山區檢察院。2015年7月28日,赤峰市元寶山區檢察院以王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證據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張某向赤峰市檢察院提出申訴,同年12月29日赤峰市檢察院維持了原不起訴決定,張某又向內蒙古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經過反覆調查瞭解,案件承辦人、內蒙古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副處長王克偉發現,該案涉及多地、牽涉多家非公有制小企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很可能影響當地玉米購銷的積極性,甚至會對農業生產產生影響。

  經過對赤峰某澱粉有限公司資產評估情況調查,檢察機關得出結論,該公司總資產大於總負債,對於所欠張某玉米款具有償還能力。

  王克偉表示,本案中,赤峰某澱粉有限公司存在正常的經營行為,只是由於經營不善造成了虧損,以致於欠張某的玉米款不能及時償還,屬於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應與合同詐騙罪嚴格區分開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的要求,檢察機關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

  案件辦理過程中,有好消息傳來,赤峰市元寶山區政府召開政府常務會,批准王某企業整體搬遷,如政府整體收購企業,在原有搬遷費用的基礎上,還有其他補償。

  這個消息無疑讓很多像張某一樣的當事人吃了定心丸。經承辦人數次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和解協議。“既要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又要幫助當事人及時獲得賠償,促進雙方和解,才能真正案結事了。”王克偉說。

  如今,王某正在與政府積極對接。身上的債務快卸下去了,他也輕鬆了許多:“感謝檢察官耐心釋法,促成和解。這個案子給我上了最好的一課。為商之道,誠信是金。今後,我一定以此為戒,合法經營,辦好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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