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被公司罚做100个深蹲后抢救无效死亡,你怎么看?

邸苗苗


看到这个题目,真的让人很痛心,花一样的年纪,还未来得及盛开,就已凋零。这样的悲剧究竟是谁之过?有书君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法律层面

首先,公司雇佣15岁女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15岁的女孩,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

不管处于何种原因,公司从雇佣女孩的那一刻起,就已违法,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次,公司对女孩的体罚行为负有责任;

这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侮辱体罚,如果因此而给员工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从雇佣童工角度还是体罚的角度,公司对女孩的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公司管理层面。

公司通过一些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对员工进行管理,这无可厚非,可深蹲100个,别说对于15岁的女孩来说。

就是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挑战,有书君查阅资料得知,对于平时运动量不是很大的人来说,深蹲100下这样的过度运动,可能会造成“横纹肌溶解综合征”,从而引起肾衰竭,对生命造成危险。

关于奖惩方式,有书君认为,可以从网上借鉴一些松弛有度的方式。

比如,若是员工考核不合格,可以让员工选择做十个俯卧撑、跳一段舞蹈等方式,这样程度适当、形式多样的“体罚”方式。

既能让员工认识到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又能保全员工的面子。

三、家庭影响层面。

身为人母人父,都盼着自己的孩子好,若非走投无路,15岁女孩的父母也不会让她辍学打工。

可身为监护人,就要履行监护人的责任,让未满十六岁的孩子出去打工,本身就是极大的风险,所以,对于女孩的死亡,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从父母角度,家庭角度来说,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如若真的需要未成年子女去分担家庭负担,那么,一定要在保证子女安全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最后,有书君希望祖国所有的花朵都能被温柔以待,希望她们都能在本该读书的年纪,坐在窗几明亮的教室里,为中华之伟大复兴而读书,实现少年强则国强的理想。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痛心。
这个新闻让我想起一位好友的真实经历:她在上高一的时候,有一次迟到了,按照学校规定,有学生迟到,其所在的班级就要扣分(具体是什么分记不清了,反正是会影响到老师的考核和评分)。这位好友性格比较怂,不敢主动跟班主任认错,结果班主任知道后勃然大怒,惩罚她当着全班50多人的面做50个俯卧撑。现在看可能觉得没什么,但对于一个花季少女(当时也是15岁)而言,这是非常有失面子和尊严的事情。她在众目睽睽之下哭着做完了俯卧撑,跑到厕所躲了好久才缓过劲来。好在她人缘还算不错,班上的很多这次同学都站在她这边,一边安慰她一边吐槽班主任过分,因此这件事情只是让她对班主任及教的科目产生了厌恶心理。试想,如果是一位本来就非常孤僻的女生遇到这种事情,没人帮她安慰她,这将成为她青春时代最大的痛点,也将是不自信人生的起点。

所以你能看到,为什么有些老师调教不出好的班级,不是师资问题,更多是师德问题;为什么很多少年不愿意上学,是因为本该在最美好的年纪接受最好的教育,收获最好的成长,却同样在心理最脆弱的年纪,受到难以诉说的创伤。

想起2012的时候,有人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我有抑郁症,所以就去死一死,没什么重要的原因,大家不必在意我的离开,拜拜啦。” 后来她就自杀离世,离开后的五年里,这条微博下多了70万条留言,每一条既孤独又痛苦。很多年轻人的心理缺陷,部分天生,部分源于他人有意无意的伤害,有多不可承受,只有当事人知道。
回到这个新闻,15岁的女孩小飞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有一天上班迟到了,按照公司规定要被罚做深蹲100个。员工迟到就要进行侮辱体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一点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司制定这样的管理制度,也是败笔,不尊重员工,谁心甘情愿为你卖命? 老板与员工之间,本身就是一场平等的交易,谁都不该轻视谁。即使想通过对小飞的惩罚“杀鸡儆猴”,也是收效甚微,没有员工会因此服老板。

另外,深蹲100个什么概念?正常去健身房锻炼的人,在教练的带领下,基本都是10-15个深蹲为一组,并且速度是放慢的,期间还要调节呼吸,一组结束休息放松后,再进行下一组。任何一项运动,都要循序渐进,把握好度,并且,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做下蹲运动。如果平时缺乏锻炼,身体素质还不过关,突然要快速完成100个深蹲,难免要倒下。即便小飞这次没有出事,这次惩罚也将给她的青春带来挥之不去的阴影。

虽然小飞未成年就开始工作,属于非法童工,监护人也有责任,但在了解了她的家庭环境后,更加感到痛心:家里有四个孩子 ,小飞排行老二,父亲身患尿毒症,为了帮父亲筹集医药费,去年下半年 ,小飞只身来到中山工作,而小飞的姐姐和妹妹也都辍了学外出打工,家里只有最小的弟弟还在读书。

一个懂事的女孩,为了不给家里增加负担,不得已放弃学业外出挣钱补贴家用。上天没有给她一个好的开始,还仓促地带走了她,只能期待法律能给她的家庭一个令人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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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个15岁的女孩被公司惩罚做深蹲100个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这消息一出,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一方面谴责公司的不人道,使用体罚残害了一条年轻的生命,另一方面又为女孩感到惋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据女孩的母亲刘女士称,女孩在广东中山火炬开发区的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班,就在十多天前,上班迟到了,按照公司规定要被罚做深蹲。被罚100个,她做了一半不行了,后来店长叫她继续做,做完之后她那个脚就有点累了。随后身体的不适,送往医院就诊,随后病情加急,抢救无效身亡。

让人惋惜的同时,人们不禁想问,做深蹲也会死人吗?平时缺乏锻炼的人如果做过多的深蹲的动作,对身体的伤害是很大的。因为,看似简单的动作,如果不正确的姿势或者强度过大,都会损害身体。近几年,关于做深蹲导致肌肉溶解、肾脏衰竭的病例不少见。突然剧烈的长时间的深蹲,会导致横纹肌溶解,严重的会出现血尿、肾功能下降或者肾功能衰竭。另外,有一些人本身心脏不是很好,如果再做强烈的深蹲很容易发生心脏意外。

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侮辱体罚,如果因此而给员工造成损害,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未满16周岁是完全禁止用工的,如果是不符合招工条件,监护人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深蹲是一种体育锻炼,不能作为对员工的体罚,因为,员工平时是不做这种运动的,突然这种高强度的运动会导致身体的负荷过重,心脏的负担过重,肌肉的压力过大,进而出现一些健康的问题。所以公司在招人和员工处罚上要懂得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明确禁止的。

指导专家:李辉医生指导。李辉,副主任医师,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急诊科主任、ICU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急诊分会委员。

曾代表广东省急救系统参加卫生部医政司举办的“全国急救技术比赛”,获得单项操作第一,并荣获“全国十佳急救能手”的荣誉称号; 多次带领广东省的参赛队伍参加全国各级急救比赛,获得良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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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为什么要去公司上班,是否符合劳动法暂且不说,公司领导有什么权力罚他做100个深蹲也暂且不说。

就看看100个深蹲本身对人会造成什么伤害?


首先100个深蹲,量确实很大。15岁女孩如果平时不经常运动,一般是难以坚持的。

一般职业健身训练的深蹲也是按照组来练,一般10个一组,做个5组就是比较多了。当然还有负重做深蹲,但是这都是经过长期训练的运动员。


无论是在公司还是学校,我们都讲究奖惩分明。就是面对穷凶极恶的杀人凶徒,也不会有让受害者家属去把罪犯打一顿,或者惩罚罪犯做100个深蹲这样的刑罚。


回顾一下,我们经常会因为领导的压迫做出一些自己身体和心理难以承受的负荷!

为什么有很多年轻人出现抑郁,出现猝死,甚至像这个女孩一样体罚致死。这就是法律的漏洞和教育的空缺。

公司领导认为我是领导,你就是听我的,我罚你什么都可以!

员工和学生认为,老师和领导的话就是圣旨,无论对错必须遵守!


这当然和中国古代尊师的传统有关,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但是尊师可别忘了重道!“道”就是道德,就是法律。


比如老师让学生互相扇耳光,这简直是人格上的侮辱!无论是谁也不能做出这样荒谬的处罚!无论谁也不应该接受这样的处罚。

对于学生和员工来说,这样的公司还有什么可待的?转身离开即可。

但并非如此,对于做出这样惩罚的公司和学校领导,法律要管!


已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还不值得敲响警钟么?!


医学江湖


据媒体报道:有一15岁的女孩因为上班迟到被公司罚做100个深蹲,随后觉得浑身不舒服,在看了好几次病后,病情不仅没有好转,甚至开始意识模糊、四肢无法动弹,最后救治无效死亡。当地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如此年轻的生命因为一次迟到体罚突然而去,对于这件事情您有什么看法呢?今天小编在这里发表一下个人的意见。


首先,公司和及女孩的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进行侮辱体罚,如果因此而给员工造成损害,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特别指出的是,未满16周岁是完全禁止用工的,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童工,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把童工作为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而且这种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发生,女孩的监护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受害者本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太了解导致毙命。深蹲虽然能提高全身力量、强健心肺功能、提高弹跳力、增长全身肌肉等好处,但却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深蹲,如果患有心脑血管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孕期经期的妇女等人群是不能持续深蹲的。进行深蹲练习首先要注意运动的强度要适量,循序渐进,注意节奏。该项运动之前建议先进行拉伸运动,让身体逐渐适应变化,如果运动过程中出现不适应停止。


女孩虽然是迟到了,受到一定的处罚理所应当,但是公司有关人员不能权力滥用。对于公司的不正当体罚制度需要进行修正,遵循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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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出意外,这个世界上还有很多人在不该工作的年纪被迫去赚钱,15岁,正是对这个世界充满着憧憬有充满着畏惧的年龄,家人能够忍心让她去上班,不是为经济所迫就是毫不在意女孩的内心和死活,不难想象,孤苦窘迫与内心的恐惧充斥着她的世界。

对于深蹲之后出现紧急症状的情况,可能存在下面的一些身体疾患所致。

急性心力衰竭

有一些平时毫无症状的心脏疾患患者,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心内膜炎,心肌炎或者心脏的重要血管比如冠状动脉畸形的患者,可能在剧烈的运动之后出现急性心力衰竭,而且这样的心力衰竭一旦发生,很多时候无法抢救,迅速导致全身血液循环中断而死亡。

急性肺栓塞

肺和心脏连接的血管有两条,一个是肺动脉一个是肺静脉,可以说血液循环中每一个血液细胞都会从这两个血管经过,一旦阻塞就会出现血液循环中断,没有其他的途径来分流,一般肺动脉血管逐级分叉进入肺脏的过程中管径是越来越细的,当来自于腿部的血栓进入肺动脉时常常堵塞在肺动脉,肺动脉阻塞之后基本上来不及抢救,迅速发生生命危险。

癫痫

癫痫很多发生于病人的幼年,大部分会伴随患者的终身,很容易在心情激动以及剧烈运动之中突然发作,严重的癫痫发作可能导致全身肌肉的痉挛,特别是咽喉部肌肉痉挛的话,可能导致重度的窒息而死亡。

内脏出血

平时不经常锻炼或者身体虚弱的人,不可以突然增加运动来,特别是深蹲这样的运动,有可能导致全身的血压剧烈的波动,导致全身血管不断的受到冲击,如果身体内部存在先天性的血管瘤,可能因此而突发破裂而内脏大出血,血压后迅速下降导致休克,抢救不及时而身亡。

使用童工本不应该,使用体罚就更不对了,何况受罚的对象还存在潜在的疾患,这样的悲剧本不应该发生,希望生者警戒,逝者安息。


胡洋


首先,没什么好讲的,用人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一,女孩年龄才十五岁,属于不应使用的童工范畴。这本身既是违法;二,《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用工企业不得对员工进行侮辱,体罚的相关条款。显然,这家公司是要承担这一事件的全部责任的。

那么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女孩本身为什么会进入这样一家企业。为什么在这样一家极其不正规的企业工作而不想到离开。也是促人深思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最核心的原因,我想应该是离开没出路。想要重新找到一份工作很难。所以只能委曲求全。

一个15岁年龄的人,正在学习成长的黄金期。本是不具备太强的专业,职业能力的。而这就是其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最大的阻力。自身缺乏竞争力。让她在求职,工作当中处于弱势方,几乎没有拒绝,和挑选的能力。不得不说,这也是酿成悲剧发生的核心原因之一。

这件事发生之后。其实告诉更多人,有三点一定是要引以为戒的:

1:打铁还需自身硬,从专业技能上,知识储备上,综合素质上,走入社会,走向工作,是要有所准备的。这样才能掌握一些选择权和主动权。

2:事不能从急,无论是工作还是赚钱,太过急切,很容易导致盲目的选择。或者作出错误的判断。

3:对于一些敢于违规,违法,招人用人的企业应该远离。即便看它一时为你打开方便之门。但不值得信任,即便没有体罚之类的做法,敢违法用人,就敢违法拖欠工资,作出种种不利员工的行为。千万不要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一个坑!


马丁马小虎


这个事件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这个女孩为什么15岁就到这个公司去上班?第二,迟到了,为什么要被罚做一百个深蹲?这样的体罚构成了什么样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很显然,在中介上班不算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而且中介机构有义务,去调查这个女孩是不是满16岁。比如说要看身份证件,不满16岁的或者不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招用。很显然,中介机构构成了非法用工。有关劳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至于第二个问题,迟到了能不能体罚。很明显不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对这个女孩的死亡进行赔偿,做出体罚决定的那个,用人单位负责人也应当被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呢?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体罚导致受伤或死亡,它就不再是普通的体罚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或者是过失导致人受伤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则是,体罚虽然不对,但是做一百个深蹲,从一般人的判断上,并不会导致人的身体负荷过重,也不会导致死亡——不应当构成过失,因此,不应当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至少可以知道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对于这个女孩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至于刑事责任是不是要承担,还要看法院的判决。这里再次提醒各位用人单位,切勿再对员工采取,体罚,侮辱,暴力等行为。家长也不要再让16岁以下的孩子,去不适合孩子工作的环境打工。


林海


可悲!

这是我唯一能想到的词。

一方面是公司的管理者单纯的认为深蹲只是一种运动,不会造成损伤,只会让人不舒服。另一方面是,孩子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学会拒绝。

其实任何剧烈过度的运动都可能诱发横纹肌溶解症,只不过腿部肌肉因为更为紧实,在水肿的时候更容易形成巨大压力,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从这里我觉得能得到两点教训:

首先是任何一个管理者,都应该重视被管理者的安全,不可想当然。体罚,哪怕是变相体罚都是觉得不可取的,毕竟每个人的身体状态不同。

其次是作为家长,在我们教育孩子听话懂事的同时,一定要交给孩子如何说“不”。这样孩子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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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营养师


公司、15岁女孩、100个深蹲

这是什么样子的公司,竟然还会有体罚这样的不和规则的决定。上班为了获得金钱,迟到了扣钱就可以,换做体罚又伤害身体又伤人自尊心,结果女孩因此死亡,该公司应当负全责。

15岁女孩本来该在读书学习的阶段,但却打工,而且不满工作年龄,这是对于自己的不负责,女孩父母也有相当大的责任。

100个深蹲。深蹲本来是一个强身健体的经典训练动作,但为什么女孩却死在100深蹲上呢?首先先澄清一点,深蹲这个动作没有错。而是训练动作的强度超过了女孩的能力。正所谓因人而异,对于强大的人来说进行成百上千的深蹲也不会有事,但换做一个经常不运动的能力差的人来说就会伤害到关节肌肉,而这次的主人公15岁女孩,本身女性的肌肉力量就低,再加上还未成年的年龄,相信女孩平常也没有健身的习惯。这几个原因导致了深蹲一百个猝死这个事件。15岁女孩被迫去做一个超越自身能力承受范围很大的一个训练数量(100个深蹲),显然这是造成她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能力,或大或小都没有错,但强迫做出超越个人能力的事情就会对于自身造成伤害。特别是健身这个项目,健身本来就是对于身体的''破坏在重组'',如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健身的强度,健身就会伤身甚至出现今天问题当中主人公的悲哀情况。

而主人公因运动过量而死亡并不是主人公自愿的,而是公司的不正当体罚制度。愿女孩在天堂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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