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歲少女肢解同學,不追究刑事責任,賠償10.8萬元,近日二審維持原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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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行刑有遊街示眾,秋市問斬的操作,沿街民眾會朝極刑犯扔雞蛋,吐口水。更嚴重的甚至會在刑場曝屍3日,家屬不得靠近。

這一示眾行為固然為了紓解民眾心中仇恨,但是也絕對起了一個明示預防的作用。整個過程目的就是在告誡民眾,大家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良民,否則就會落得如此下場。

回到本起案件,一個年僅13歲小學六年級的女生,僅僅因為同學比她好看,人緣比她好,就設計將同學騙至家中將其殺害並且解肢,整個過程冷靜至極,殘忍至極。

大家被女生震驚的同時,一審二審維持不追究刑事責任,僅僅作出賠償受害人父母10.8萬的判決。也難怪一時間網友們議論紛紛。

施害者整個作案過程遠遠超過一個13歲女生的心智和行為能力。判決僅僅以未成年作為唯一考量,太過單一死板。年齡不應該成為洗清罪惡的工具,判決結果不僅要讓施害者罪有應得,要為受害者伸張正義,還要考慮到社會意義,民眾教育。

這起未成年人案件不是一個孤例,下面列舉兩個國外的案例。

1993年英國利物浦兩名十歲男童誘拐二歲男嬰,將其致死,被判終身監禁。

2004年一個美國未成年男孩強姦一名九歲女孩,獲刑兩年半。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如果連這樸素的民眾信仰都不能實現。怎不會讓受害家屬痛不欲生,讓普通民眾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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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太慘忍了!簡直就是沒有天理了!

13歲的女孩子竟然為了嫉妒同班同學好看,就把同學約到家裡殺害,而且肢解身體,這個行為是令人髮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驚的。

這名13歲的女孩子小學生覃某,簡直就是太沒有人性了,也是太殘忍了,感覺她的心就是石頭做的,感覺就是一個小惡魔。都說,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從這個13歲小學生身上只能看到殘忍,看不出來一點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將同班同學周某約到家中,兩人也是鄰居,平時關係也很好。後來,趁著周某玩手機的機會,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暈周某,後來又殺害了同學,並令人髮指的肢解了同學周某。


法院審判時,考慮到覃某隻有13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周某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這個判決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個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惡毒和殘忍,竟然因為同學長的好看就殺害同學,而且是如此的兇殘,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這樣的小魔頭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還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歲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為年齡不到14歲就輕易逃脫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廣西13歲沈某進村偷東西,看見有三名小孩,他把三個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威逼他們說出自家的藏錢地點。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沒有問出什麼。沈某最後竟然喪盡天良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看了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感覺我們的法律確實也需要適當修訂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釋了。對於14歲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殺人等一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打擊犯罪,才能夠讓這些小惡魔多做幾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大實話:年齡不應該成為一個罪惡之徒的免死金牌。

說真的,看到“肢解同學”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簡直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現實有時候就是這麼殘酷。

判決書顯示,13歲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為自己同班同學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人緣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專心玩手機的時候用凳子將其砸暈。因害怕覃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所以就找來家中的各種利器將周某殺死並進行肢解,裝進塑料底,並清洗案發現場血跡。

覃某被抓以後,法院因為覃某不滿14週歲,所以判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判處收容教養3年,並讓其家屬賠償原告10.8萬元。

說真的,先不說滿不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就單單這10萬元的賠償來說,也未免太少了點吧。不恰當地說,哪怕被殺的這個孩子是個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萬元吧,毫不客氣地說,自己13歲的孩子被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後只賠償10萬元,無論是放到哪個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後就這個“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法,說真的,我是真的認為有必要把年齡降低一下了。現在的信息這麼發達,這些學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認為差個一歲兩歲會有多大區別。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性質惡劣,主觀惡性的刑事案件是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其未滿14週歲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能說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收容教養3年,說不好聽的就是換個地方上學而已。並且,收容所裡都是一些問題少年,我就不行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能學好,這樣的環境下只會讓人變得更差勁,出來之後還是社會的毒瘤。

所以,個人建議:對於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是應該是應該按照滿14週歲進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緩期執行。就像死緩一樣,在你未滿14週歲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那麼可以無限減刑。如果考察表現不好,那麼就依法嚴懲,而不是說限制的那麼死,不滿14週歲就什麼刑事責任也不追究,那隻會讓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會更嚴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廣西13歲女孩肢解同窗好友”,這是一則駭人聽聞的預謀殺人事件,用作案手段“喪心病狂”來形容仍然不足為過。

一個6年級的學生,她的意識自己她的計劃作案的動機、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計劃好了的。思想已經超出年齡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還殘忍,但是法律卻允許用年齡來保護生命,我認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必須建立在一個人的思想思維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單單是年紀小,這不能成為殺人的保護傘!

13歲的女孩因同學長得比自己好看,產生出來的抱怨、嫉妒、心裡不平衡促使產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會升級為絕望,犯罪的心裡。

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個生命毀了一個家庭,法律卻因其年齡小不構成犯罪而寬諒犯罪行為,10·8萬沒有任何的意義。這是我個人觀點。

現如今,我們隨便點快網絡、翻閱新聞,幾乎每一天都會出現中小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打人事件,這已經氾濫成災,或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議國家應該考慮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來保護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靈魂。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你是否贊同呢?


EMG橙光


現在不滿14歲可以不判刑,但要監視居住,等她年齡到了16讓她進少管所,滿18歲再判刑。不管什麼原因,不管多大,殺人了就是殺人了,不能輕饒。


殤1488698


若我是其直系親屬,只做兩件事:

一,尊重法律判決。

二,肢解這個女孩子,為自己的孩子報仇。


CL本色1


如此殘忍的手法殺人,居然還滔滔無事,真的很令人氣憤!但法院如此判決,是依法辦事,沒有錯。



01 先來看看是怎麼個案情?

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是個13歲女孩,同齡的周某(被害者)兩人都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同班,並且是鄰居,平時關係比較好。因為周某漂亮且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曾有同學議論覃某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因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周某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手段極其殘忍。



由於犯罪時不滿14週歲,依法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最終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判決覃家賠償10.8萬元,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

02 寬縱的環境,註定會出“惡魔”

曾經,某法為保障未成年享有受教權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今,學生欺凌同學毆打老師,甚至殺人放火,竟然沒人能懲戒,一句未成年足以抵消一切。



現在的十三歲孩子,要遠比以往16歲還要成熟,有的從年齡上看沒成年,但其心理成熟度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想,他們犯罪方法老練,手段殘忍,往往令人詫異。

前年,筆者附近寄宿小學六年級學生,半夜兩人起來偷東西,學校有20多個監控,居然他們沒有露過正臉,有時退著走,有時用衣服包頭,方法令我大開眼界,比我這年近五十的人都有點子!

如此發展下去,青少年一代堪憂,國家未來堪憂。沒有強力懲罰措施,我們未來一代的希望在哪裡?非常迷茫。



筆者在此再次呼籲,強烈建議降低未成年入刑年齡到12週歲,還給學校適度懲戒權。你同意嗎?


文軒閣


薩沙寫了無數案件。我就撂一句話在這裡,這女孩長大絕對也是惡魔。

別說孩子,成年歹徒殺人的有不少,敢碎屍的一百個人裡面不到一個。

敢碎屍的人,絕對是惡魔加上心理素質過硬。

換一般13歲孩子,別說殺人碎屍,你讓她殺個貓咪碎屍,她敢嗎?

這種惡性案件,應該將槍斃歲數降低到12歲。

現在孩子早熟,13歲當爹媽都行!

另外,建議深入偵查,懷疑可能父母協助碎屍。

我寫了一百個大案,沒聽過13歲孩子敢碎屍的!


薩沙


我在這裡,強烈建議,強烈呼籲,強烈要求,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切勿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國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在那個時代,不滿14週歲的人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單來說,那個時候的孩子還很單純很善良,但是現在呢?你看看你身邊14週歲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化,現在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不要說14週歲,可能12週歲甚至10週歲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雖然不能說他們的心智已經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說一點,那就是他們已經具備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他們對親情、愛情、友情已經有了自己的認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惡觀,所以“他還是個孩子,請原諒他”已經不適用於這個社會!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之際,已經頻頻發生未成年人惡性殺人事件,如果還一味堅守此前的觀點,認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那將會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隨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當被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此來逃避刑罰,那將會將本來應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轉移至受害者的家屬承擔,這將會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發生性質如此惡劣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之際,我再次強烈呼籲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換成我,可以我接受法律判決,但是我會用我的命,去討回我女兒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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