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給公司無償提供資金,真的不需要納稅?

實務中,公司缺少資金常常需要從股東處借款,但由於是關聯方,很多企業並未正式簽署借款協議,也並未實際支付利息,這樣會引發涉稅風險嗎?

股東給公司無償提供資金,真的不需要納稅?

先來看看財稅2016年36號文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很明顯,股東向企業無償提供資金,實質是無償提供貸款服務,增值稅當然需要視同銷售。且慢,文件中無償提供服務對於納稅主體有特別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企業股東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自然人,如果是企業無償提供資金,當然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是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按照上文規定就不需要視同銷售了!

股東給公司無償提供資金,真的不需要納稅?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是企業股東視同銷售的價格如何確定?36號文同樣對於視同銷售價格情況做了規定: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提供借款應該按照此規定的次序進行判斷,當然實務中由於缺乏企業自身的價格比對,稅務機關一般參考金融機構利率情況進行核定。來源:焦點財稅—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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