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洛陽大學生被強行送精神病院住134天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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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想起網絡上流傳的一個段子,面對精神病的問題,如果你不承認自己有病反而被認為這是精神病前期的偏執特徵,如果承認了正好將你帶到精神病治療,一個好好的人被帶到精神病院住了134天,我想這個案子裡面存在諸多疑點:

案件事實概述

  • 餘紅表示:是陳貫安說兒子有病,讓她搜白馬寺附近的精神病醫院,她就在網上查到了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
  • 來到洛陽後,餘紅見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民從,表示孩子被學校說有精神疾病,不知道怎麼辦。徐民從表示,醫院可以先開車去看看。因為擔心學校不開門,餘紅提前給陳貫安打了電話,對方表示會在門口等待。
  • 餘紅說“我兒子沒答應,陳貫安就和其他人走了出去,我也走了出去,剛出門,就聽陳貫安對其他人說‘把他弄走’,我就急了,說‘不行我不同意’。就走進去要幫兒子收拾東西,不一會就聽到外面亂哄哄的,扭頭一看孩子不在身邊了。”
  • 餘紅嚇哭了,除了說“不行,你不能這樣”,不知道怎麼辦,眼看著劉剛被拖拉到醫院的車上。“陳貫安把車送到了學校門外,讓我辦理一年的休學手續。他說讓劉剛住院吧,等好了開個證明,還能來上學。但是不能住校了。你在附近,給他租房子住。”

這個案子裡面疑點頗多:

  • 1、一個健康的人如何就能這麼正大光明的未經診斷直接送到精神病院而且在劉剛和其母親均表示異議的情況下?
  • 2、陳貫安如何判定劉剛患有精神疾病的?
  • 3、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人的流程明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劉剛通過其舉止不太像精神病人的情況下,為何直接強制帶走?有何依據?
  • 4、陳貫安作為學校工作人員為何直接協助精神病院將劉剛帶走?
  • 5、案件當中劉剛的入院診斷流程是否合理?

其實本案當中最令人後怕的是精神病院收治病人的依據是什麼?為何陳貫安口述劉剛有精神疾病就直接將其帶走?而未予任何診斷?面對“你是不是精神病”的這樣的問題,又該如何面對?

各方責任

首先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強制採取措施帶離的前提是要看他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存在自殘行為,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斷,在案發過程中劉剛不存在諸多自殘或者暴力行為的情況下,直接代理的做法違背了《精神衛生法》。另外,還可以看其有沒有按診療規範,確定患者是否有病再入院,現在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是劉剛入院幾天後才出來的,顯然存在過錯。

其次校方工作人員未經診斷直接配合醫院將劉剛帶離的過程中也存在諸多問題,本案當中無論是校方還是醫院都應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買單。

目前該案已經進入二審階段,但是從目前的事實來看顯然法院已經認定醫院存在過錯,據此如何避免將一個正常人變為精神病人就顯得尤為關鍵,面對“有沒有精神病”這個問題,該如何正確回答?我想是個問題。


麋鹿說法


一隅圖文專注教育領域!

我隔壁學校發生的事,最近在洛師的朋友都說“這下洛師說不清楚了。”

從大學宿舍到精神病院

劉剛和我一樣都是14年入學的,根據現在流傳出來的內容來看,劉剛一個大學生被認為有精神,從大學宿舍被扭送到精神病院,對於一個大學生來說,是多麼殘酷的事情。劉剛在精神病院裡接受了電療等治療,這讓他本人和家人都很難以理解。

受到不可理的對待

劉剛從醫院出來後,到處奔波,先後,學校認為他的請求不合理到不讓他去學校,最後讓他抄答案,發了畢業證等,種種這些都暴露出疑點,參與這件事的領導和老師不知道都是怎麼想的,如果這是你的孩子,你下的去手嗎?

劉剛到底有沒有精神病?

我個人覺得精神病是很難判斷的,尤其是劉剛這種前期只是“病前性格孤僻”,其他項顯示正常。後來劉剛又自己去醫院做了檢查,顯示並沒有什麼問題,那麼沒有什麼大的問題,當初為什麼會被老師送到精神病醫院?

我和朋友覺得難以接受的是,劉剛作為一個成年人,他的意識和思維都是健全的,有啥話不能好好溝通,學校非要採用強制措施。


等著接下來的洛陽市洛龍區法院的審判吧!


一隅圖文


整個過程都可以看的出醫院醫生和精神病院間在不斷相互推卸責任, 正常人被送到精神病院,還經過了家人簽字同意,個人覺得問題出在醫院的治療方案上,對輕度病患進行了不科學的極端治療,大學確實有極個別行為不太正常的學生,防止自殘或傷及其他人,這種情形學校通知家長也是應該的。家長聯繫了醫院又繳費治療,自己孩子有沒有病不清楚嗎?想不通啊,一百多天父母都不去看望孩子嗎?

《精神衛生法》明確規定,“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而根據劉某自述,他不但被限制人身自由,還被灌藥、電擊治療甚至毆打。不誇張地說,這類做法不僅是對肉體的折磨,更是精神的摧殘。即使正常人經歷了這些所謂的治療,也可能真的會導致精神崩潰而變成病人。

如要對人進行這種強制治療,根據《精神衛生法》30條規定,要看他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要看有沒有證據證明他存在自殘行為,這些普通人都可以判斷,所以醫院違背了《精神衛生法》。另外,還可以看其有沒有按診療規範,確定患者是否有病再入院,現在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是劉剛入院幾天後才出來的,顯然存在過錯。


劉輝律師


“大學生被強行送精神病院134天”的前因後果

(1)2014年9月,劉剛以社會學生的身份,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英語教學專業。入學後他申請過調換宿舍,但是因為上課不便,第二學期再次申請換宿舍。

(2)2015年7月初,劉剛的母親餘紅收到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的電話:“你兒子有精神疾病,來學校帶他看看吧。”餘紅搜索了白馬寺附近的精神病院,見到了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民從,表示孩子被學校說有精神疾病,不知道怎麼辦。徐民從表示,醫院可以先開車去看看。因為擔心學校不開門,餘紅提前給陳貫安打了電話,對方表示會在門口等待。

(3)2015年7月20日,看到母親走進宿舍,旁邊還有幾個陌生人,劉剛感到很奇怪。旁邊的陳貫安回答:“是後勤,你媽來了,帶她去旅遊吧,去洛陽轉轉。”“我兒子沒答應,陳貫安就和其他人走了出去,我也走了出去,剛出門,就聽陳貫安對其他人說‘把他弄走’,我說我不同意,陳貫安和另外兩名醫院護工把劉剛雙手綁在背後,劉剛就這樣被拖拉到醫院的車上。

(4)2015年7月24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科的“三防”患者風險程度簡易評分表顯示,劉剛有輕度自殺傾向,重度攻擊行為風險,和重度擅自離院風險,被關進三樓重度病房。

(5)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了調解協議(對方賠償劉剛七千元醫藥費)。這一天,劉剛還拿到了醫院的出院證明,並付清了兩萬八千元的費用。

(6)

2016年1月8日,出院後的劉剛來到河南省教育廳紀檢委反映問題,工作人員聽完後,向洛陽師範學院紀委寫信,要求調查處理此事。

(7)2016年10月13日,劉剛主動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最下方,醫生得出劉剛“不是精神病”的結論。

(8)2017年7月,

劉剛收到一封快遞,裡面是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的畢業證和學位證。

(9)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10)2018年10月10日,二審在洛陽市洛龍區法院進行,審判舉證環節持續到中午,法官宣判休庭,擇天再審。

我國《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因此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是施行自願原則,至少監護人應該同意,但是在劉剛母親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學校即強制劉剛治療我想有原因的?

“自從劉剛入學後,就沒有消停過,先是說宿舍傢俱有味道,要求調換宿舍,後又以上課不方便,再次要求調換宿舍……“

且網絡上有人爆出“劉剛因為別人聲音吵到他睡覺,而提刀去找他人理論”……


從上述事實,學校與家長進行溝通無可非議,但是在家長不同意的情況下,讓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員強心帶離,恐怕不妥。也違法了我國《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

如果遇到類似事件如何處理

讀書時聽過一個故事,說是一名負責運送精神病人的司機,中途上廁所,導致三名精神病患者逃掉了,因為擔心丟掉工作,就到公交站,說是可以免費搭車,然後把乘客中的三名正常人送進了精神病院,其中一個人進去之後,就該吃飯的時候吃飯,該睡覺的時候睡覺,不鬧不吵,對醫護人員客客氣氣,一個月之後,他出院了,解救了另外兩個人。

故事雖然是故事,但是不鬧不吵至少會讓人少受罪!


秘語相傳


人權,是指人生而為人的權利。

自由權,是人權中僅次於生命權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事件:2014年9月,劉剛以社會學生的身份,考入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英語教學專業;

一個多月後,劉剛覺得新宿舍的傢俱有氣味,向學院提出換個舊宿舍的要求。院領導批准,劉剛搬進了師院老校區的宿舍;

沒多久,劉剛因坐班車上課不便,申請搬回新校區。第二學期快結束時,學院為他安排了新校區桃園一樓;

2015年7月初,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某安給劉剛的母親打電話,說:你兒子有精神疾病,來學校帶他看看吧。來的時候不要給他打電話,以免他又跑了。並讓她搜白馬寺附近的精神病醫院;

來到洛陽後,劉剛母親見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第五科副主任徐某從,表示孩子被學校說有精神疾病,不知道怎麼辦。徐表示,醫院可以先開車去看看;

2015年7月20日,劉剛見到母親,還有幾個陌生人,陳某安說:是後勤,你媽來了,去洛陽轉轉吧;

劉剛沒答應。陳某安對其他人說:把他弄走。陳某安和另外兩名醫院護工把劉剛雙手綁在背後拖拉到醫院的車上;

醫院的人說如果不住院就不能開證明,兒子就上不了學,劉剛母親稀裡糊塗就簽了字;

劉剛第一天就被強行灌治療抑鬱和分裂症的藥,還被電擊了;


2015年10月14號晚,劉剛被醫院護工打傷,要求報警,被拒絕;

劉剛趁進入護士站的機會,撥通了院長電話,告知被強行住院和被毆打受傷的事情;

2015年11月30日,劉剛與毆打他的護工簽署了調解協議(對方賠償劉剛七千元醫藥費);

同一天,劉剛拿到了醫院的出院證明,並付清了兩萬八千元的花費。


對這事怎麼看?

從普通人角度看,是一個視角,從法律角度看又是一個視角。

首先、劉剛有沒有精神疾病?

雖然,劉剛甫一入院,就遭受到了灌藥和點擊,但灌藥和電擊不能證明劉剛有病。因為灌藥和點擊時,劉剛的母親還沒有簽字,醫院也沒有對劉剛進行初步診斷,而劉剛也沒有反常的表現。

從診療程序方面來講,這樣的診療是違反程序的,違法的。

沒有進行初步診斷、劉剛沒有反常表現就灌藥、點擊,怎麼能對症下藥?就不怕把人吃出毛病來?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入院記錄證實了劉剛的精神正常,該記錄記載,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劉剛其他項均顯示正常。而根據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對事實的認定看,劉剛也屬正常。


這一切的一切反應,劉剛是沒有精神疾病的。


二、沒有精神疾病被看管、限制人身自由130余天,屬什麼性質的行為

從劉剛給院長打電話,到事後對該事件的處理看,院長根本就不知道這事。


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伴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根據事件發展的情形及法律規定看,劉剛沒有精神疾病,也不符合住院治療的條件。

說治療好聽了一些,是因為用醫學名詞掩蓋了違法犯罪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我國法律對實施拘留、逮捕有著嚴格的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由專門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憲法》 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

限制正常人的人身自由,即使經過家庭成員同意也不行。

精神病院更是概莫能外。

如果對此未予以打擊,那將是非常可怕的。

因為,僅懷疑他人有病就能將其關押起來,那豈不是精神病院一家就代替了公檢法三家的職能了?

如果是因為精神病院就網開一面,那公民的人身自由豈不是時時刻刻都岌岌而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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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曾經在電視劇中看到過這樣的情節,如今在現實生活中真實上演,不禁讓人唏噓,正常人被冠以精神病的標籤,受盡一百多天的折磨。我只是想說:

可憐之人必有可氣之處

這個被送入精神病醫院的學生,沒有與人爭強鬥狠,也沒有利益紛爭,因此人家不會設一個圈套陷害他。如果只是正常的生活,好端端的怎麼會就被人認為是精神病呢?所以我個人推測,他在日常生活中儘管不是真正的精神病人,但是可能存在與精神病人類似的行為,從而讓人把他判斷為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人最大的行為方式就是有嚴重的暴力傾向,凡事不計較後果,無法控制自己主觀的行為,經常提出一些正常人無法接受的無法理解的想法。從他們同學反映的信息中,我們得知該生在學校是個名人,他之所以有名並不是因為品學兼優,而是提刀半夜找人鬧事以及給學校提出一些挺滑稽的要求,加之其性格孤僻,所以讓人誤認為是精神病人是很可能的。

他被誤認為精神病人確實是一件很可憐的事,但可憐之人必有可氣之處,平時不檢點自己的行為,太過於注重自我感受是他被人誤解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即使他恢復正常生活之後也要經常反省,以免再次被人送入精神病醫院。

另外我還想說對於精神病醫院工作的看法

精神病醫院做為一個另類的醫院,對於病人的收治應該有別與常規醫院的手續和規範。不可能因為別人的描述或者家屬的陪同就能認定患者是不是真的患有精神病.我認為精神病醫院應該有著專業的設備,資深的專家和熟練的經驗來驗證一個患者的真實情況,除非事件中的男生真的存在以假亂真的瘋狂的行為,否則這個精神病醫院肯定而且至少存在工作不嚴謹,做事草率的問題!

其次,精神病人發病的時候存在嚴重的暴力傾向,不計後果,所以醫院對待發病的病人採取捆綁打鎮定劑灌藥等行為我尚還能理解,但是在治療期間精神病人被毆打和電擊是不是也是治療的一種手段,如果不是那肉體的折磨又算是怎麼一回事?毆打和電擊在我的印象中屬於刑具,是與血淋淋的牢房聯繫在一起的。在此除非有專家站出來告訴我,這是最新的疼痛治療法,否則我不得不質疑這個精神病醫院的專業性以及侵犯人權的違法行為。

第三,被誤認為精神病人關了130多天,在這漫長的時間裡精神病醫院是否有讓病人自證的機會?再以假亂真的行為在如此殘酷的肉體折磨下也會讓他清醒,人之常情這個假患者肯定有過無數次自證的想法和行為,可是事情的結果證明醫院對他的這種想法和行為根本不與採信,其實哪怕是醫院對自己醫療效果的檢驗也會仔細的去分析患者的言行,由此可見這家醫院肯定存在問題,也就是他們不把患者當人。

深度胡言在此主要表述如上觀點,如果您有不同觀點或補充請留言討論。


深度胡言


在早些年倒是時不時聽到有人被強制送往精神病院的新聞。本來我以為經過這麼多年的規範,已經沒有了這種事。事實證明我還是太幼稚,這種黑暗一直都存在。

新聞裡的劉剛,起初應該是因為宿舍傢俱的問題,讓學校覺得他是個麻煩製造者。然後學校通知他母親,他母親竟然提前聯繫了精神病院。這裡是讓我覺得疑惑的地方,正常的母親應該會先見到兒子再說呢。

接下來就更奇怪了,精神病院不由分說抓走了劉剛。他的母親竟然毫無反應,按理說報警總會的呀。不過劉剛在精神病院的表現明顯是個正常人,例如記下院長的電話投訴,自己打電話報警等等。

要說在這事件裡,問題最大的自然是精神病院,估計也是為了創收。法院的判決也很說明問題,精神病院要陪五萬多。


律師獨角獸


這樣的新聞看了令人心驚,換位思考一下,如果我被人突然認為是精神病,一時半會兒還真沒有合適的理由和證據能夠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如果沉默不語就會被帶走治療,如果奮起反抗恐怕更會被別人認為是精神病發作打人了。

僅僅是這樣想了想,我們幾乎都能想象到劉剛在134天內被灌藥、電擊、毆打時的絕望。說難聽點兒,正常人在裡面呆上100多天,說不定沒病也有病了。

一旦沾上“精神病”三個字,人這一輩子基本上就完了。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劉剛的母親當初會同意把兒子送到精神病院去?這期間應該還有不為人知的原因。

目前我們瞭解到的信息是,劉剛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入院記錄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其他項均顯示正常。

而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需要看看劉剛之前有沒有傷害別人,有沒有自殘行為才能確診入院。目前來看,醫院似乎違背了《精神衛生法》,並沒有嚴格按照診療規範確定患者是否有病再讓其入院。而後來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是劉剛入院幾天後才出來的,僅此一點就能看出醫院存在不合規範的操作。

2016年10月13日,劉剛曾主動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接受檢查,該院的腦電地形圖報告最下方,醫生得出劉剛“不是精神病”的結論。

不過,在有一篇媒體報道的下方,有位自稱是洛陽師範學生的帖子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不知道他的陳述是否屬實。



至於劉剛到底是不是精神病,是不是被誤診被冤枉的,我想大家心裡都會有自己的答案。

其實我最擔心的是如果“被精神病”該怎樣自證,是不是這個認定過程需要有更加嚴格的程序呢?細思極恐!


夜雨如書


這個新聞看到了,很驚震。洛陽大學生被強送精神病院134天,如果事實如新聞所報道一樣的話,感覺問題在醫院。醫生很武斷,大學生被強行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不敢相信,仍覺的是文學作品中的情節。本人原在醫院工作,雖不是精神病院,但有機會見過一些精神病院和一些精神病人。重症病人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新聞中的洛陽大學生分明是作為重症病人對待的。但從報道中我們的感覺是:即使該學生是個精神病人,也是很輕的,屬於憂鬱症一類的病人。根本無需那麼對待。

本人曾見過幾個精神病人,重的整夜不睡,讓他去住院會拿起鐵鍁追送他住院的人。經過一段治療,恢復的象好人一樣。見過一個輕病人,有幻覺,總是說一些莫名其妙的話,即使這樣的病人沒攻擊性,住精神病院時也寬鬆自由的很。經過一段服藥,就可以出院。當然,比起專業的醫院,我們還是見的少的多。但,沒危險性,危害性的病人,似乎不應該是強制的。事實己證明了洛陽這家精神病院的診斷是完全錯誤的。那麼,錯誤的原因可能在哪裡呢?

①技朮不精,專業不熟是主因。為什麼別的醫院能判斷出該學生不是精神病人。而洛陽這家精神病院不但把他當作精神,還當作重症病人呢?是不是按醫學規範來對待這件事呢?還是其中有什麼特殊原因?②家長的多次出錯導致了這個結果。最瞭解自己孩子的應該是家長,孩子是不是有病,特別是精神病,家長不但應該有感覺,而且家長可以通過觀察,測試來判斷這個問題。但,這個家長一再簽字,促成了錯誤。③孩子的個性是不是非常特別?現在有些孩子讓人不可理解,說話做事離經叛道,有些做法超出了常人的想象,很容易被人看作精神方面有問題,其實他不是病,只是太個人了一些。該學生幾次換宿舍,如果是那種態度很差,出人意料,讓人感覺不可思議的話,是不是會被人錯誤理解?但,真的精神病人並不難識別,只要我們多關心愛護他一些,就可以做到。但願今後再沒人把好人當作精神病人。也但願所有的正常人不要被人看上去象個精神病人。


天太2


挺讓人同情,感覺很多細節都想不通,或者沒看懂,本人,學校,爸媽,醫院哪一個環節弄好都不會出現這事。爸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的事麼,當然這孩子自身處理事方式肯定也有不妥的地方。

本人處事肯定有不妥當的地方,內向的孩子多了,為什麼認為你。。。叫家長後,家裡都不給你溝通過嗎?你和家裡怎麼溝通的?你已經是大學生,處理事情需要斟酌。

幾個月,這種事情爸媽竟然不去看看。。。。父母不和孩子交流的嗎?

學校,甚至同學就沒人上心點麼?太冷漠了,期待公正的結果,詳細的報道,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社會需要的更多的是高於法律的道德觀念,人在做天在看。就算學校是按規矩辦事,這也是不負責任的。不論結果咋麼樣,這麼多時間耽誤了,就算給你公正的賠償,然後追責了,對你的損失依舊是無法彌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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