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朐:老伴去世後改嫁 戶口未遷12年的土地去哪了

临朐:老伴去世后改嫁 户口未迁12年的土地去哪了

濰坊傳媒網訊民以食為天,食以地為本。土地是農民財富的重要來源,也是他們賴以生存的重要保障。農民對土地懷有深厚的感情,土地更是他們精神的寄託。

莫言在小說《生死疲勞》中寫到“農民和土地是親密的關係,一旦逃離土地,農民就沒有了根本,會陷入更深的苦痛。”農民與土地的關係之於現在一樣的重要。而作為農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像浮萍沒了“根”。最近,臨朐縣的陳老太就遇到了這樣的事,“土地收回12載,到底什麼時候能要回?”而這到底又是怎麼回事呢?

土地收回12載,找回無果來求助

10月17日,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受理中心迎來本週第一個“領導接聽日”,本次接聽熱線的是臨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郭家榮。

在上午的熱線接聽中,市民王女士打進熱線反映稱,其姥姥陳某是冶源鎮譚家小崔村的村民,其姥爺1998年去世後,姥姥改嫁至其他村,戶口在原村一直未遷出,村委在未通知陳某與其家人的前提下將其名下的土地收回租給他人開設工廠,未給重新分地也無任何佔地補償,至今已12年。

王女士在熱線中還稱,其曾向相關部門反映,但後被告知村內土地根據人口增減五年一調整,凡結婚或改嫁的婦女,戶口一律遷出本村,即使因特殊情況不遷出也不再參加村內土地分配。但其姥姥在外村並未劃分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法》不應收回其土地。並稱,前期反映之後相關部門回覆稱“土地是因陳某三女兒不願繼續耕種,故將土地交回。”但實際是並未主動交回;還有回覆中稱“陳某已與二女婿、二女兒分戶”也不屬實,對此兩種說法不認可。

記者調查:眾說紛紜 孰是孰非

針對王女士在熱線中反映的問題,記者於今日聯繫到了王女士。通過了解,記者見到了王女士熱線中提及的2018年8月15日反映到人民網上的一側訴求,訴求內容與王女士熱線反映內容一樣,同樣訴求收回土地不合理,要求“給予劃分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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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訴求內容

在訴求頁面中記者也見到了所謂的“回覆”內容。回覆內容稱:該村於2000年土地調整時,因陳某與二女婿、二女兒已分戶,按標準分得一人土地0.53畝,由陳某三女兒代耕,後因陳某改嫁,陳某三女兒不願繼續耕種,交回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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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朐縣人民政府的相關回復

對於此,訴求人也表示了“不滿”,並給予澄清。表示“1.陳某並未與二女兒譚某分戶,一直都為同一戶,陳某為戶主。2.陳某三女兒譚某未將陳某土地交回村委,而是租給本村村民譚某,村委從租用者譚某手中收回之後租給別人蓋了廠房。”

那問題來了,既然陳某是主動將土地交回村委,又何必大費周折的“討回”?還有,如果是主動交回,又怎稱“在未通知情況下收回”到底孰是孰非?自是難辨。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無論是“收回”還是“要回”,都要有依有據,依法辦事。

而關於“回覆”中提及的“該村村委研究決定從2017年起,每年由村委按265.5元標準給予其貨幣補償,待土地調整時再按標準為陳某分配土地。”一事,王女士更是氣憤,表示,截止目前陳某(其姥姥)未曾收到任何貨幣補償和相關土地分配的信息。

村規民約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而對於“回覆”中所說的“按照村規民約規定:凡結婚或改嫁的婦女,戶口一律遷出本村,即使因特殊情況不遷出也不再參加村內土地分配”的說法又是否合理合法?其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早已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法律法規是懲善揚惡的準繩,更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標準。土地是農民的根,農民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

郭家榮:詳細調查核實,並給予回覆。

臨朐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郭家榮接聽,在詳細瞭解市民訴求後,表示:線下安排有關部門及冶源鎮政府調查瞭解,並詳細研究。市民表示無異議。

對於本事件的進展,本網也將繼續關注並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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