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存在過錯,會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有上限限制嗎?

單位存在過錯,會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有上限限制嗎?

一旦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就可能涉及到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賠償金的上限有嗎?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等,頭條號:HR從菜鳥到精英的小編為您介紹。

單位存在過錯,會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有上限限制嗎?

一、高工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是否有上限?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舉例,當地社平工資上年度如果每個月是5000元,如果勞動者月工資是20000元,那麼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15000元,而且最多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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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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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賠償金有上限嗎?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對普通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上限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設限的情形包括: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連續工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連續T齡發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末依法支忖勞動報酬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於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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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濟賠償金的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 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在辦結工作交接時,而不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這點為企業HR提供了一個約束勞動者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的法寶。如勞動者未辦理工作交接,則用人單位可以暫不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企業為有效運用這一法寶,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辦結工作交接的具體事項、程序以及辦結的標準,以免在今後的糾紛中處於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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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小知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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