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積極有效利用外資20條政策措施

福建出台积极有效利用外资20条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19號),促進福建省外商投資穩定增長,實現以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近日,福建省商務廳印發《福建省貫徹落實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對照國務院文件精神,從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提升投資自由化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加強投資促進、提升引資質量和水平,提升投資保護水平、打造高標準投資環境,推動開發區創新提升,強化利用外資平臺作用5個方面,提出20條指導性、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提升投資自由化水平方面

1.全面落實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實施2018版全國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

2.落實金融業擴大開放政策

落實國家關於取消銀行業外資股比限制,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51%,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範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3.落實服務業擴大開放政策

對已取消限制的鐵路幹線路網、電網、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加油站、糧食收購批發、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相關領域,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4.落實製造業擴大開放政策

落實國家關於汽車行業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船舶行業取消外資限制,包括設計、製造、修理各環節。飛機行業取消外資限制,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無人機、浮空器等各類型。

5.落實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放寬准入政策

落實國家在農業領域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的外資限制,在能源領域取消特殊稀缺煤類開採外資限制,在資源領域取消石墨開採、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外資限制的有關規定。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資便利化水平方面

6.持續推進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

落實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投資總額10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和管理工作;在全省推行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

7.提高外商投資企業資金運用便利度

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鼓勵企業申請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支持跨國企業集團辦理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8.提升外國人才來閩工作便利度

依法保障在閩工作外國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探索、總結、推廣外國高端人才服務“一卡通”試點的成功經驗,在人才安居、子女入學和醫療服務等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9.提升外國人才出入境便利度

對在福建註冊企業選聘的外國人才,符合外國人才簽證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可憑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向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人才簽證,免除簽證費和急件費,可在2個工作日內獲發籤證。

加強投資促進,提升引資質量和水平方面

10.優化外商投資導向

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以及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引導外資更多投向現代農業、生態建設、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11.鼓勵外資創新發展

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進一步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政策,鼓勵外資投向高新技術領域。

12.鼓勵外資併購投資

根據市場化原則建立併購信息庫,開展併購項目對接活動,引導省內企業主動參與國際競爭。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自然人投資者依法投資我省上市公司。

13.降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成本

支持各地製造業企業依法按程序進行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及擴建生產、倉儲場所,提升集約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價款。

14.加大投資促進工作力度

大力開展以商引商、產業鏈招商和一把手招商,探索資本招商、委託招商及大數據招商等有效招商模式。進一步落實企業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資者以境內利潤直接投資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稅收政策。

提升投資保護水平,打造高標準投資環境方面

15.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強化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加大對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嚴格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外商投資過程中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議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

16.保障境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健全重大外資項目服務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資企業經營中存在的問題。理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妥善處理各類投訴事項。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跨區域經營、搬遷、註銷等行為。

推動開發區創新提升,強化利用外資平臺作用方面

17.促進開發區優化外資綜合服務

依法賦予國家級和有條件的省級開發區部分地市級經濟管理權限,支持開發區穩妥高效用好相關權限,提升綜合服務能力。

18.發揮開發區示範帶動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的作用

優化開發區(省級以上)土地存量供給,引進高技術、高附加值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

19.加大開發區引資金融支持力度

引導各類綠色環保基金,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支持外資參與國家級開發區和省級開發區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為開發區引進先進節能環保技術、企業提供金融支持。

20.健全開發區雙向協作引資機制

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探索建設產業轉移協作平臺,推進產業項目轉移對接合作。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合作引入國際雙元制職業教育機構,增加外商投資企業人力資源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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