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陷入传销,受到组织控制和危胁,杀死监控人后报警,属于正当防卫吗?

傻哥哥378


张某具有防卫情节而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对于张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本身属于传销犯罪的受害者,被传销团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经常遭受殴打、折磨,传销团伙对于张某的不法侵害一直持续,张某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人身自由并非有意杀害监工。在面临传销迫害,甚至传销团伙还准备威胁、伤害家人的情况下,张某为了保护自己、家人免受传销团伙的不法侵害

监工属于传销组织成员,案发时监工一直从事着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的犯罪活动。监工行为本身就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依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于这些传销团伙也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应当依据《刑法》224条之一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张某能够逃脱传销组织的魔爪实属不易,在客观上也帮助公安机关打掉该犯罪团伙,解救了很多身陷传销组织的受害者。为了使本人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传销团伙的不法侵害,张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对该监工采取了防卫行为,虽然导致了监工死亡,但是张某案发后并没有离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20条、第67条的规定,对于张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知道


这种犯罪就是以传销为幌子虚构一种商品骗受害人投钱,其实就是子虚乌有,这种犯罪社会危害极大。这些组织的成员组成男的是地痞流氓或者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女的是好吃懒做卖淫长相奇丑的堕落女,这帮人骗人进去搜刮被害人身上的全部钱财,打电话勒索被害人家人打钱,没钱就打虐待,折磨被害人这时候被害人心里到了崩溃的边缘,这时才知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所以说我认为这些为非作歹的人死不足惜。


惩罚者cddr


就应该判正当防卫,我认为中国法律应该改了!不管中国任何人收到生命威胁,强奸啊,偷小孩的啊,绑架的啊,所有的恶性案件都应该判正当防卫!多来几个例案,然后通过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出去!让恶人无处容身!让恶人知道中国法律是不容他们的任何犯罪!既然做恶!就要有随时付出生命的觉悟!这样中国人民才能感觉到安全!因为法律是保护好人的!不是给恶人犯罪钻空子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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