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了,过渡费不给,房子不还,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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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一、律师建议

《安置协议书》约定在两年还建期内按6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未还建的,每2个月向拆迁户补发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支付标准以合同签订时的规定为准。现如今,开发商超期未还建已逾5年之久,5年来物价逐年上涨,当初约定的过渡费的支付标准已远远涵盖不了业主在外过渡期间的租金,而《安置协议书》中对于超期的过渡费的支付标准没有明确约定。随着物价的上涨,原先的补偿标准已远远不能覆盖业主在外过渡期间的经济支出。因此,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律师建议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委调整过渡费支付标准以满足业主基本的过渡需求。

二、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是法律用语,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国家司法权力的介入,打乱双方当事人在原有的意思自治下签订的合同秩序,强行改变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合同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以期追求公平、公正,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可见,情势变更可以改变原有合同订立的条款、甚至撤销合同不再履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有着严格的限制。理论上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在于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赋予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消除显失公平的后果。就本案而言,《安置协议书》约定还建安置房自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交付,而事实上开发商拖了近五年之久才交房,对于逾期的三年,《安置协议书》中并未约定过渡费的支付标准,而现实中物价逐年上涨,原先的过渡费标准已完全不能覆盖业主在过渡期间的租金支出,已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此《安置协议书》的履行已对拆迁户造成显示公平的后果,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三、操作步骤

那么,在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下,拆迁户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律师给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般而言,情势变更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即遭受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纠正显失公平的条款;二是遭受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直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变更部分条款,合同继续履行;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合同不再履行。就本案而言,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过渡费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协商:拆迁户可共同委托律师作为代表与开发商协商,增加一定的过渡费支付比例,建议将此作为收房的条件之一,为业主争取一定的支付比例。

(2)诉讼:拆迁户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委托律师介入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变更合同,调整过渡费支付标准以满足业主基本的过渡费需求。

因此,对于过渡费的支付问题,律师建议拆迁户可将此作为收房的条件之一,以“情势变更”为由,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委托律介入来争取一定的支付比例以弥补损失。二者的不同在于,协商解决周期短,见效快;而诉讼周期较长,但可以更加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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