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13歲少女肢解同學,不追究刑事責任,賠償10.8萬元,近日二審維持原判事件?

尋不到花的折翼枯葉蝶


看到這個事件,讓人心頭一顫,一個13歲的女孩竟然如此殘忍。而且,又由其年齡優勢,躲過了懲罰!

據悉,13歲的小學生覃某因自己長得胖而嫉妒長的漂亮的同班同學周某,並因此對周某懷恨在心。於是她邀請周某到自己家玩,趁周某玩手機用凳子將周某砸暈,擔心周某醒後告家人和老師,又拿菜刀、裁紙刀、啤酒瓶、剪刀等將周某殘忍虐殺,並砍斷其頭顱、肢解等。

之後,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譚某為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其收容教養三年。法院認為,被告譚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一審判決被告父母賠償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0.8萬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廣西河堤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再次引起了人們多未成年人犯罪的熱議,主要焦點集中在“未成年罪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這個問題上。本案的被告譚某13歲,剛好不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

然而,近些年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的越來越頻繁,而且,很多都是虐待、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等嚴重罪行。但是,由於年齡關係,這些小罪犯都逃脫了法律的懲罰。這也導致了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將罪犯的越來越肆無忌憚,因為他們知道無論犯多大罪行,都用不著承擔刑事責任,大不了賠點錢,這是一種很可怕的跡象。也是導致校園欺凌事件頻發的主要原因。

如今的如今的學生,無論從智力還是閱歷等各方面都要比以前的孩子成熟的多。七八歲的孩子就已近基本什麼都懂了。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應該考慮做出下調。否則,任由孩子們做出一些犯罪的事情,卻受不到懲罰,會使他們對犯罪的認知變得模糊,對他們的成長沒有好處,甚至是在害他們。

據新東方網提供的資料,印度刑法規定未成年人7歲開始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西班牙等國家刑法規定為9歲。就我們國家目前孩子們的綜合狀況來看,9歲左右也已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心智和成熟度。

比如這起案件中的被告覃某,雖然其年齡13歲,但其犯罪手段之殘忍,一般成年人都做不出。如此嚴重的罪行,只對其收容教養,確實懲罰過於輕。不可以只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更應該注重的是罪犯給受害者家人造成的傷痛。講到這裡,忽然想起審理中的一句話:“被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人的生命似乎不應該用經濟來衡量,多少錢也買不回一條生命。

不過,被告家屬賠償的10.8萬似乎過少,一條比較貴重的小動物的生命也不止這麼點錢。此案件了結的似乎過於輕率,如何安撫被害者家屬的痛苦!

同時,這個案件也再次反映出,我們的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乏。

不知大家看完這個事件後是個什麼樣的心情呢?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這個事情太慘忍了!簡直就是沒有天理了!

13歲的女孩子竟然為了嫉妒同班同學好看,就把同學約到家裡殺害,而且肢解身體,這個行為是令人髮指的,更是非常令人震驚的。

這名13歲的女孩子小學生覃某,簡直就是太沒有人性了,也是太殘忍了,感覺她的心就是石頭做的,感覺就是一個小惡魔。都說,人之初,性本善,可是從這個13歲小學生身上只能看到殘忍,看不出來一點的善良。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將同班同學周某約到家中,兩人也是鄰居,平時關係也很好。後來,趁著周某玩手機的機會,覃某竟然用凳子砸暈周某,後來又殺害了同學,並令人髮指的肢解了同學周某。


法院審判時,考慮到覃某隻有13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覃某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周某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這個判決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一個女孩子竟然如此的惡毒和殘忍,竟然因為同學長的好看就殺害同學,而且是如此的兇殘,這樣的女魔頭長大了是否更加可怕,也更加令人害怕。這樣的小魔頭絕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

事實上我們國家還有不少重案都是由14歲以下孩子犯下的,只是因為年齡不到14歲就輕易逃脫了刑事犯罪的制裁。比如,2016年7月,廣西13歲沈某進村偷東西,看見有三名小孩,他把三個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威逼他們說出自家的藏錢地點。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沒有問出什麼。沈某最後竟然喪盡天良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看了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感覺我們的法律確實也需要適當修訂了,或者出一些司法解釋了。對於14歲以下孩子,如果是犯重罪,比如故意殺人等一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打擊犯罪,才能夠讓這些小惡魔多做幾年牢,多多悔改。


睿思天下


如此殘忍的手法殺人,居然還滔滔無事,真的很令人氣憤!但法院如此判決,是依法辦事,沒有錯。



01 先來看看是怎麼個案情?

案發生在廣西河池南丹縣裡湖瑤族鄉。覃某是個13歲女孩,同齡的周某(被害者)兩人都是仁廣小學六年級同班,並且是鄰居,平時關係比較好。因為周某漂亮且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曾有同學議論覃某長得胖,沒有周某漂亮,因而對周某心生嫉恨。

2012年4月的一天傍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裡玩,趁周某低頭玩手機時,用木凳猛砸周某頭部,周某昏倒在地。由於害怕周某醒來,覃某用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將周某殺害,並砍斷周某頭顱、手臂,裝進垃圾袋,手段極其殘忍。



由於犯罪時不滿14週歲,依法沒有追究刑事責任,後被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父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最終二審維持原判。法院判決覃家賠償10.8萬元,但到目前為止,覃家僅賠償了1萬元。

02 寬縱的環境,註定會出“惡魔”

曾經,某法為保障未成年享有受教權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今,學生欺凌同學毆打老師,甚至殺人放火,竟然沒人能懲戒,一句未成年足以抵消一切。



現在的十三歲孩子,要遠比以往16歲還要成熟,有的從年齡上看沒成年,但其心理成熟度遠遠超出人們的預想,他們犯罪方法老練,手段殘忍,往往令人詫異。

前年,筆者附近寄宿小學六年級學生,半夜兩人起來偷東西,學校有20多個監控,居然他們沒有露過正臉,有時退著走,有時用衣服包頭,方法令我大開眼界,比我這年近五十的人都有點子!

如此發展下去,青少年一代堪憂,國家未來堪憂。沒有強力懲罰措施,我們未來一代的希望在哪裡?非常迷茫。



筆者在此再次呼籲,強烈建議降低未成年入刑年齡到12週歲,還給學校適度懲戒權。你同意嗎?


文軒閣


“廣西13歲女孩肢解同窗好友”,這是一則駭人聽聞的預謀殺人事件,用作案手段“喪心病狂”來形容仍然不足為過。

一個6年級的學生,她的意識自己她的計劃作案的動機、手段都是一步一步的計劃好了的。思想已經超出年齡的限制,她的方式堪比恐怖大片還殘忍,但是法律卻允許用年齡來保護生命,我認為,法律保護的範圍必須建立在一個人的思想思維存在缺陷方面,而不單單是年紀小,這不能成為殺人的保護傘!


13歲的女孩因同學長得比自己好看,產生出來的抱怨、嫉妒、心裡不平衡促使產生的怨恨,久而久之便會升級為絕望,犯罪的心裡。

廣西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一個生命毀了一個家庭,法律卻因其年齡小不構成犯罪而寬諒犯罪行為,10·8萬沒有任何的意義。這是我個人觀點。

現如今,我們隨便點快網絡、翻閱新聞,幾乎每一天都會出現中小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打人事件,這已經氾濫成災,或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存在不足的地方,我建議國家應該考慮在出一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來保護受害者,以告慰那些在天的幼小的靈魂。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你是否贊同呢?


EMG橙光


大實話:年齡不應該成為一個罪惡之徒的免死金牌。

說真的,看到“肢解同學”這幾個字的時候,我簡直有點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是,現實有時候就是這麼殘酷。

判決書顯示,13歲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因為自己同班同學周某比自己長得漂亮,人緣比自己好,因此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2012年4月10日晚,覃某邀請周某到家中玩耍,覃某趁周某專心玩手機的時候用凳子將其砸暈。因害怕覃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所以就找來家中的各種利器將周某殺死並進行肢解,裝進塑料底,並清洗案發現場血跡。

覃某被抓以後,法院因為覃某不滿14週歲,所以判決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是判處收容教養3年,並讓其家屬賠償原告10.8萬元。

說真的,先不說滿不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情,就單單這10萬元的賠償來說,也未免太少了點吧。不恰當地說,哪怕被殺的這個孩子是個器物,那人家父母一年也不止在孩子身上投入1萬元吧,毫不客氣地說,自己13歲的孩子被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後只賠償10萬元,無論是放到哪個父母身上都是接受不了。

然後就這個“未滿14週歲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說法,說真的,我是真的認為有必要把年齡降低一下了。現在的信息這麼發達,這些學生的心智早就成熟了,我真的不認為差個一歲兩歲會有多大區別。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性質惡劣,主觀惡性的刑事案件是應該特殊情況特殊處理的。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其未滿14週歲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也不能說完全不追究刑事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收容教養3年,說不好聽的就是換個地方上學而已。並且,收容所裡都是一些問題少年,我就不行一群問題少年關在一起能學好,這樣的環境下只會讓人變得更差勁,出來之後還是社會的毒瘤。

所以,個人建議:對於未滿14週歲的犯罪嫌疑人,是應該是應該按照滿14週歲進行判刑的,但是可以緩期執行。就像死緩一樣,在你未滿14週歲之前算是考察期,如果這段時間表現良好,那麼可以無限減刑。如果考察表現不好,那麼就依法嚴懲,而不是說限制的那麼死,不滿14週歲就什麼刑事責任也不追究,那隻會讓這些未成年人更加放肆,危害會更嚴重。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在這裡,強烈建議,強烈呼籲,強烈要求,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切勿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我國1997年的刑法之所以規定“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在那個時代,不滿14週歲的人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單來說,那個時候的孩子還很單純很善良,但是現在呢?你看看你身邊14週歲左右的孩子,你就一清二楚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化,現在的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不要說14週歲,可能12週歲甚至10週歲的人懂得的事情也比以前多得多了,雖然不能說他們的心智已經很成熟,但是肯定得說一點,那就是他們已經具備了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他們對親情、愛情、友情已經有了自己的認知,也有了一套自己的善惡觀,所以“他還是個孩子,請原諒他”已經不適用於這個社會!

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升高之際,已經頻頻發生未成年人惡性殺人事件,如果還一味堅守此前的觀點,認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那將會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隨著未成年人越來越早熟,當被一些別有用心之人利用此來逃避刑罰,那將會將本來應由犯罪分子承受的痛苦轉移至受害者的家屬承擔,這將會違背法律之精神和立法之目的!

因此,在再次發生性質如此惡劣的未成年人殺人案件之際,我再次強烈呼籲將“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改為“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使他人死亡的除外”或者是下調刑事責任年齡,改為“不滿12週歲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李欽宇


薩沙寫了無數案件。我就撂一句話在這裡,這女孩長大絕對也是惡魔。

別說孩子,成年歹徒殺人的有不少,敢碎屍的一百個人裡面不到一個。

敢碎屍的人,絕對是惡魔加上心理素質過硬。

換一般13歲孩子,別說殺人碎屍,你讓她殺個貓咪碎屍,她敢嗎?

這種惡性案件,應該將槍斃歲數降低到12歲。

現在孩子早熟,13歲當爹媽都行!

另外,建議深入偵查,懷疑可能父母協助碎屍。

我寫了一百個大案,沒聽過13歲孩子敢碎屍的!


薩沙


看到了相關新聞,為遇害少女感到惋惜,她怎麼也想不到,自己會命喪要好的同學之手!

行兇者覃某實在是殘忍,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筆者建議一定要公開其身份,讓所有人都知道她是一個罪惡的殺人犯!殺了人,僅僅收容教養三年,然後再改頭換面重新做人,那這樣就太便宜她了,也就太沒有天理了!

這樣的案例最近幾年時有發生,真的已經到了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了!

2016年6月13日,四川省金川縣,一名13歲少年方某為搶一部手機,用汽油潑向一名年僅23歲的女老師,致使其全身特重度燒傷。事發後,方某跑掉了,隨後幾天又接連涉嫌盜竊和搶奪犯罪。由於年齡小,方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僅是被責令由其家長帶回家看管,而且由於家貧,根本就拿不出錢來賠償。

2016年7月,廣西岑溪市,13歲少年沈某某進村偷東西,路過一戶人家,看見家中有三名小孩在玩耍,於是他把三名小孩哄騙到附近山邊的一處偏僻處,威逼小孩子說出自家的藏錢處。由於小孩子不懂事,沈某某並沒有套問出什麼東西來。不過害怕事情暴露,他用石頭、刀將三名小孩殺死。因其未滿14週歲,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沈某某被執行收容教養三年。

現行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距今已有20多年了,相當於兩代人的時間,我們國家的經濟狀況有了根本性的變化。由於生活條件好了,現在青少年越發早熟,所以不能再以過去的老眼光來看待他們了,刑事責任年齡也到了與時俱進需要修改的時候了!


打虎拍蠅


十三歲少女肢解同學,二審維持原判,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家屬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說實話,這個處罰有點輕,雖然說她是未成年人,可是十三歲的女孩,不小了,針對未成年人應該先關押少管所,待其成年後再根據表現或者說案件情節給予其量刑。如果說未成年人用如此殘忍的手段來殺害同學,並肢解,只是給予其家長進行經濟賠償,是否對於被害人來說,不太公平?既然犯罪了,就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法律的處罰,而不是用錢來解決,這樣確實對於她來說過於輕了。



案件經過:

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裡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對於該案件的判決,對於死者來說,確實不公平,雖然說覃某是未成年人,但是她的作案手法太過於殘忍,而且作案動機只是嫉妒同學比自己漂亮,就痛下殺手,肢解同學,可見覃某心理扭曲變態到了極致。

案件一審判決時法院認定覃某為未成年人,只給予覃某判決三年收容教育,並沒有進行刑事處罰,判處覃某父母賠償被害人家屬10.8萬元賠償,而被害人家屬自然對於此判決不服,在二審判決時,維持原判。後覃某父母只是對於10.8萬的賠償支付了一萬元。雖然說該案判決已經結束,但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罰確讓許多人不可理解。

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概而論,不予刑事處罰,這確實對於被害人來說,就顯得不公平了,兇手安然無恙,只是適量的經濟處罰,希望對於未成年人的法律能有所完善和延伸,同時也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重視起來。


珞珈評論社


這件聳人聽聞的案件結果甫一出現,震驚社會各界。

人們驚駭於案犯竟然是一個未成年女孩,僅有十三歲!

這是發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的一個偏僻之地。請看地圖:
此案上溯至2012年4月10日,正是廣西山明水秀之時,一個預謀中的惡魔行動降臨,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年幼的周某高興而去,兩人說著同齡人的話題,周某習慣性的乘覃某離開時拿出手機擺弄,她卻萬萬沒想


(與文字無關)

這是她花樣年華的最後一瞬間⋯

她痛苦的倒在地上,頭部被猛烈鈍器擊打的劇痛使她瞬間休克,覃某注視著地下抽動的身體,她驚慌失措,如果一旦醒來呼救,她的後果是⋯

惡魔己佔據整個扭曲的人性,世間極其罕見的嫉妒心理使她瘋狂,狀如瘋狗的紅著眼找到菜刀等利器瘋狂亂砍,亂刺⋯
(應該是兇手吧)

周某當場死亡,覃某又兇殘的肢解了周某。

⋯十三歲,我們畢業了,在少先隊隊旗的指引下,集體舉手向學校告別,中學生活等待著我們⋯

這起可能震驚世界的殺人案,代給人們的是如何懲治兇手的關注!
(與文字無關)

廣西公安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僅僅收容教育三年。

周某父母提出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賠償原告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訴。

殺人犯覃某即使免死,三年後出來也是一個禍害,心中的惡魔未必消失!

我的看法是可以免死,但應坐70年牢房。

如果不坐牢房,起碼應該賠償死者父母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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