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十万元钱,法官讲其名下只有一套学区房不可执行。不知是否能执行?有什么法律依据?

让风吹遍世界


答:可以执行,唯一的学区房不是挡箭牌。

2015年5月5日,最高院颁而并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对“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作出了规定。只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强制执行。当然司法解释的表述为:本人(即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唯一住房”。

第一种情形: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第二种情形: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第三种情形: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司法解释对唯一居住房屋的原有用途是否为学区房,没有规定。被执行人不能以唯一学区房为由抗拒执行。

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尽快尽早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一般同意法院给付被执行5-8年租金。


扬州谈律师


能不能执行我不知道,但这是也简单。能借十万块钱应该是朋友吧,如果还认这个朋友,人家也确实困难,那就宽容宽容吧。如果是老赖那就好办了,拎点水果去他家拜访一下,顺便带上生活用品,直接住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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