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一企業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被罰

2018-10-15 10:03 | 浙江新聞客戶端

一、案情回顧

近日,嵊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嵊州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在其危險化學品儲存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以上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並參照《紹興市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人民幣壹萬元的罰款。

二、法條索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三、安全警示標誌的作用

安全警示標誌是向作業人員警示工作場所或周圍環境的危險狀況,指導作業人員採取合理行為的標誌,能夠提醒作業人員預防危險,從而避免事故發生;當危險發生時,能夠指示作業人員儘快逃離,或者指示作業人員採取正確、有效、得力的措施,對危害加以遏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避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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