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夥同他人持械搶劫,被抓獲後,該男子被判刑3年半

吳川一男子2002年夥同他人持械實施搶劫,15年後被警方抓獲。記者日前從吳川市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張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據悉,被告人張某甲1982年3月出生,小學文化,吳川市人。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甲於2002年9月9日0時許在吳川市梅塘公路塘綴鎮低垌村路口夥同他人持械對被害人林某實施搶劫,搶走林某現金200元,手機一臺,摩托車一輛(花貓本田男裝125C)。2017年4月5日,張某甲被吳川市公安局抓獲,當天被執行逮捕。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甲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犯搶劫罪對被告人張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並處罰金。經查,公訴機關該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張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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