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屆「中國農民豐收節」,IP陪您這樣過

首屆“中國農民豐收節”,IP陪您這樣過

“燕將明日去,秋向此時分”,今天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秋分,更迎來了一個不尋常的節日——中國農民豐收節,這是我國第一個在國家層面為農民設立的節日。

中華農耕文化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如何讓中華優秀傳統農耕文化在現代化的進程中迸發新的活力,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不可或缺。

今天,我們帶您走進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商標保護的豐沃田野,結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的案件,對農產品的商標註冊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

1

-THE FIRST-

避免在先“攔路虎”

【案情簡介】

某公司在國際分類第31類玉米等商品上申請註冊“DAFENG大豐及圖”商標。

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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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該商標與他人在先核准註冊的五個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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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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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與在先核准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構成類似商品。“DAFENG大豐及圖”商標與他人在先核准註冊的“大豐及圖”、“豐大及圖”、“大豐王”、“新大豐”、“金大豐”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發音等方面相近,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不予註冊情形。

【法官提示】

我國實行商標註冊制度,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方稱之為註冊商標,獲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是商品和標識的結合體,在商標申請註冊過程中,註冊申請人應從商品類別和商標名稱兩個角度檢索現有商標,在同一類別的情況下,音、形、義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名稱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不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註冊申請人應合理避讓,避免與他人的在先商標“撞車”,造成不必要的註冊障礙。

2

-THE SECOND-

完整句式廣告語能註冊成商標麼

【案情簡介】

某公司意欲將“牛在身邊奶更新鮮”申請註冊為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後,商標局以其不具有商標註冊應有的顯著性為由駁回了其註冊申請,後該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維持了商標局的駁回決定。

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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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認為訴爭商標是原告獨創的商標,作為一個整體具備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服務來源的顯著特性;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很強的固定顯著性,經過原告對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訴爭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的顯著性得以進一步增強,訴爭商標應該核准註冊。因此,該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的主要顯著識別部分為漢字部分“牛在身邊奶更新鮮”,其構成具有完整含義的句子,屬於廣告用語形式,用以表達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新鮮,使用在指定的服務項目上,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原告提交的宣傳使用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獲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商標作為企業的品牌,對企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意義,一個品牌的維護和發展需要企業付出巨大的努力和心血,但也正因為如此,公司運營過程中,在最初商標的設計上亦應當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不然可能面對無法申請註冊的情況,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在註冊申請之前亦應當適當查詢相關的註冊案例,初步判斷意欲註冊的商標是否可以作為商標成功獲准註冊。

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都會有自己特殊的宣傳語,如果該宣傳語構成具有完整含義的句子,屬於廣告用語形式,則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

3

-THE THIRD-

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門道”

【案情簡介】

靈寶菌類生產管理辦公室為河南省靈寶市一家事業法人單位,提出“靈寶香菇LINGBAOMUSHROOMS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註冊申請,申請商標類型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1類“新鮮蘑菇”商品上。

訴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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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經審理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靈寶菌類生產管理辦公室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靈寶菌類生產管理辦公室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訴爭商標中的文字 “靈寶”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且申請商標整體亦未形成有別於地名的明確含義,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駁回了訴爭商標在複審商品上的註冊申請。

原告靈寶菌類生產管理辦公室不服,訴至法院。原告訴稱,訴爭商標是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使用,具有了其他含義,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靈寶菌類生產管理辦公室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其雖然提交了當地人文資料、氣候概況、土質報告等證據,但是並未體現出當地自然因素與商品特定質量的關聯性,也沒有充分證據表明當地蘑菇的栽培方法等屬於特有技藝、傳統工藝、方法,及當地所產蘑菇與當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長期的歷史傳承關係。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一般構成模式,如“大興西瓜”“太平猴魁”等。

首屆“中國農民豐收節”,IP陪您這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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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主要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保護優秀地方特色產品。為此,近年來地理證明標誌越來越受到各地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發揮著“綠色動力”的作用。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申請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至少應同時滿足四個要件:

1

特定性

即該商品具有地理來源因素客觀形成的特定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徵,申請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2

關聯性

關聯性,即商品特徵的形成主要由土壤、氣候、地形、水質等自然因素或者特有技藝、傳統工藝、配料、方法等人文因素;

4

長期性

即商品特徵與地理環境的聯繫是通過長期的使用傳統和公眾認知形成的,該期限一般應達數十年,地理標誌的歷史傳統屬性排除了僅通過短期商業促銷或杜撰歷史故事就獲得聲譽的可能性;

4

穩定性

即具有持續使用和特徵穩定的特點。

法官

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正因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特殊性,法律對其申請註冊為商標有著更加嚴格的限制與規定,相關部門在申請註冊之前,應充分進行論證及證據收集,充分展示標誌地區的自然、人文、歷史等元素,否則有可能像上述案例被駁回註冊申請。

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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