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院通報追究拒執犯罪工作情況,51人被判拒執罪

2018年10月12日下午,重慶市高法院通報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工作推進情況,並公佈一批拒執罪典型案例。

據市高院執行局副局長、執行裁決處處長蘇福通報稱,自2016年"基本解決執行難"以來,全市法院不斷強化執行強制措施運用,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的行為,堅持公訴與自訴並重,加強自訴追究拒執犯罪,有力地推動了"基本解決執行難"。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拒執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處拒執罪46件51人;免於刑事處罰6件9人;有23件26人在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後因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自訴人或者公訴人撤回起訴;有45件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其中,2018年1-9月全市法院審理拒執犯罪刑事案件79件124人,已判處拒執罪16件16人,免於刑事處罰3件3人,有15件17人在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後因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而被起訴人撤回起訴,另有45件案件仍在審理中。

據介紹,市高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統一拒執犯罪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程序、要求和標準,積極構建公訴追究拒執刑事犯罪齊抓共管格局。建立了與市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的常態化聯絡機制,定期通報追究拒執犯罪的情況,交流通過公訴追究拒執罪中的問題及應對舉措。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以公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60人,判處拒執罪40件43人,有1件1人被公訴機關撤回起訴,有10件案件仍在審理中。其中,2018年1-9月審理以公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21件27人,判處拒執罪11件11人,有10件案件仍在審理中。

市高法院於2018年3月出臺《關於加強和改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細化了拒執刑事自訴程序,出臺《自訴人(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需提交證據指引》,引導執行當事人正確提供提起拒執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材料,進一步提高追究拒執犯罪的針對性和準確性。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理以自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69件114人,追究拒執罪6件8人, 免於刑事處罰6件9人,有22件25人在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後因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自訴人撤回自訴,有35件案件仍在辦理中。

2018年1-9月審理以自訴方式追究拒執犯罪的刑事案件58件97人,其中追究拒執罪5件5人,免於刑事處罰3件3人,有15件17人因被告人主動履行義務自訴人撤回自訴, 有35件案件正在辦理中。

在通報追究拒執罪情況和拒執罪典型案例的過程中,市高法院對有些問題進行了特別說明:

拒執罪追究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即,拒執罪追究的對象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

此外,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包括哪些具體情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包括: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實況新聞-重慶時報記者 周雪蓮 cq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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