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在哪些情况下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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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强奸,在大家的脑海中是不是会浮现出这样一幅场景:月高风黑的夜,手无寸铁的弱女子,彪悍而猥琐的男子,歇斯底里的呼救声……

然而,如果剧情反转:健壮而猥琐的女汉子,手无缚鸡之力的柔弱书生,风中绝望的呼救声……

是的,如果男人被女人“性侵”了,那么女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强奸罪呢?

有书君很遗憾的告诉你:在我国,女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既然不能以“强奸”定罪,那么玷污了男性清白的女人,是不是就是无罪之身了呢?有书君认为这要分好几种情况来回答:

一、如果女人""强奸""的是成年男性。

首先,有书君来为大家普下法,所谓的""强奸罪""专门指的是:受害者为女性,且直接实行犯为男性的犯罪。

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女性""强奸""男性是不成立的,至少不能定强奸罪。

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真的""强奸了""男性,且该男性为成年男子,此时若想定女行为人的罪就只能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了:

如果在""强奸""的过程中,女性对男性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那么该女性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在“强奸”的过程中,女性对男性实施了暴力等伤害行为,且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的,那么该女性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女性在强奸的过程中,既没有对男性造成伤害,也没有对男性实施人身限制,只是单纯的进行性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因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性羞耻心,行为对象包括男性和女性。从犯罪条件来说,比较符合此罪。

二、如果女人""强奸""的是未成年男性。

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如果已满16周岁的女性对未满14周岁的男性实施猥亵,包括性交(不论男童自愿与否),都构成猥亵儿童罪。

这也是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方面的一大进步。

关于女性强奸男性为什么不能以强奸罪来定罪处罚,这确实是我国法律上的一大空白,但法律的空白并不能成为她们犯罪的理由,有书君想说的是:

生而为人,就该本分做事安分做人,头上三尺有神明,人间法网疏不漏,无论男女,还请时刻保持善良。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看到这个题目,我想起上大学时我的刑法老师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件。他说有四个少妇看上了一个男模,就把他掳到其中一人的别墅里,然后把他轮奸了三天三夜。可怜的男模受尽屈辱,身心遭受巨大创伤。


然而四个少妇的轮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而男性则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即使在事实上该男模确实被四个少妇轮奸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判处她们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虽然不能判处四个少妇强奸罪,但能够判处她们强制猥亵罪。因为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包括男性,而强奸就是一种严重的猥亵。目前,男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就全靠这个罪名保护着。

当然,女性虽然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比如2013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胡伊萱案件,孕妇谭蓓蓓因婚前与他人同居行为被丈夫白云江知道后产生愧疚心理。于是为了弥补丈夫,她将年仅16周岁的胡伊萱诱骗至家中,供丈夫白某奸淫。事后,他们又将胡伊萱杀害抛尸荒郊。



在这起案件中,白云江固然构成强奸罪,而谭蓓蓓帮助丈夫强奸胡伊萱,因此也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冰焰


在违背妇女的意志下,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妇女的反抗下,利用凶器,暴力,威胁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就是男性的强奸行为。

妇女也有强奸行为的产生,比如女老板看上男职工,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你不同意,就让你离职,男职工在违背自己的意愿下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或者妇女掌握了一个男人的天大缺点,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你不同意就给你暴露出来,要挾男的发生了性关系,违背了男的意志,应该是强奸罪。


穷光旦


在我国,女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男人对男人都是无法构成强奸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是“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并没有说“违反男性的意志”,所以女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


而女人对女人的话,我国针对强奸的行为认定是“生殖器的插入”,在强奸环境中生殖器插入既为“强奸既遂”,而女人没有生殖器所以也无法插入,也不构成强奸。

即使是女性以性器具插入,但工具不满足生殖器的医学生物特征,所以不构成强奸

当然,如果受害方是“幼女”的话,就没有“插入”这一说法,只要生殖器接触“幼女”阴部,即为强奸。


而男性对男性的话,由于男性不属于强奸罪“妇女”的构成,所以不构成强奸罪,虽然也有插入,不过由于不构成先决条件,所以顶多算是搅屎棍,没有意义。如果真能对菊花造成轻伤的话,只能说很牛掰,以故意伤害论处。


但上面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都构成“猥亵罪”

以前猥亵罪的对象为“妇女和儿童”,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如果说妇女以强奸罪受刑的话,只能是“教唆犯”和“帮助犯”,这个妇女帮助其他男人完成强奸,他即为该男人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相比主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女性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实施的客观行为是“性交”,综上,女性是无法自己直接完成的,缺少犯罪构成要件,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构成强奸罪。

但女人可以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比如,她教唆一个男人去实施强奸犯罪,或者在男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她起到了帮助作用,包括诱骗被害人、制止被害人反抗等等。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强奸罪的共犯,以强奸罪定罪处刑。

量刑情节有轻有重。

教唆他人强奸,按照她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强奸的,应从重处罚。对于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不能一概以从犯论处,要具体分析她的帮助行为对强奸犯罪的实施、完成、后果起到什么作用,实践中,甚至有的帮助人员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都大大超过“施暴者”,对于该类人,就要从严、从重打击。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以中国目前的刑法来看,女性只是作为两性中的弱者出现。

但事实并非如此。

如今的女性,地位大大提高,除了身材和力气较小,其他方面几乎已经全面超越男性。

尤其是有权,有钱的女性。

曾经有四个富婆,看上一个男模,骗至一富婆豪宅,色诱并威胁,然后四个富婆轮奸之,且囚禁,达三天之久。

一女性老师,见一中学男生帅气,就免费为之辅导作业,期间,色诱男孩,与之发生关系。

以上两例都被作为强奸罪提起诉讼。

在国内,由于传统性观念束缚,在性方面,女性大部分都是被动,无论家中,还是外面。

而其中一小部分,则已经开始主动,比如性生活时,采取女上位。比如,性需求时,女性首先提出。

这是男女平等的表现,也为感情与婚姻的幸福产生协调作用。

不过,问题来了。

男性有性需求时,强行与女性(老婆)性交,会被认定为~强奸!

如果女性有性需求,而男性因为压力或身体疾病没有意愿,女性则无法满足,即使强奸也不能完成!~因为,性行为的前提是,男性阴茎要勃起。

但,如果是一个身体强健或练过技击的女性强迫一个普通健康男性,会不会完成性行为?毕竟,从心理方面来说,男性的性唤起要比女性要频繁的多,也更容易!

所以,发展中的中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够细腻。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步完善。



相安丽


在中国大陆,男性不可能被强奸,无论一个女性对男性实施了什么行为,这种行为都不能被定义为强奸,因为中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这里的客体明确了是“妇女”和“幼女”,并不包括男性。

那女性有没有可能针对“妇女”和“幼女”进行强奸呢?我国学界,对强奸的认定主要有两种。针对“妇女”,采取“插入说”,具体就不展开了;针对“幼女”,采取的是“接触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性器官接触,就会被认定为强奸。这其中有很多细节性的认定难以穷尽,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一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其中有详细解读。

女性是不存在“插入”一说,所以女性无法强奸“妇女”;但女性是可以“接触”幼女的,所以以此为基础,女性在法律理论上可以实施对幼女的强奸。但是这样的案例,目前没有出现过,日后就算出现,恐怕在罪名认定上也会出现较大争议。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的从犯、胁从犯(帮别人强奸)和教唆犯(教唆别人强奸)。在这两种情况下,女性无法单独实施强奸罪。


隐语


女人对男人界定为强奸,称谓不太符合性别逻辑!应有区别性称谓。如:引诱诱导,教唆唆使,被迫迫使,玩弄等等。攻击性应为强行,而被攻击性者多以引诱刺激形成对方产生攻击性,双方均属顺意顺奸而非强奸。没有意愿没有刺激男方很难发挥攻击性的。有时女方如何强迫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可想,把男扒光来诬陷强奸的也会有之。


休闲者45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下,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教唆、帮助男性完成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其行为只能依附于男性的行为,否则女性自己本身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的。这个从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就可窥见一斑,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以,发生女性违背男性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能够被认定为强奸罪,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

有人可能感到奇怪,这个世界还有男性被强奸的情况?要知道,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台湾一女老大,帮助女友出面催债,把欠债人强行带到汽车旅馆逼债,在看完小电影后,兴趣盎然,当着手下的面就把欠债人强奸了。最终该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底,河北某乡镇不满16岁的周某,受女性友人邀请到县城某饭店吃饭,参加的还有另外两名女性,三个女性都是30多岁。席间,趁周某外出去洗手间,三个女性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进周某的啤酒里,哄着周某喝了一杯又一杯。饭后,又邀请周某去打麻将,事先说好,如果周某赢,她们给钱,如果周某输,则要陪她们。由于药性,加上酒劲,周某很快就输了。昏昏沉沉中,三个女子先后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兴奋多度,造成周某休克,三女惊吓之下,赶紧送其就医抢救。周某虽脱离危险,但却造成性功能障碍。由于不属于强奸罪,双方只能调解,对其身体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笔者以为,在当下,必须改变传统的理念,不仅要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也要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对强奸罪的条文作出修改,设立强制性交罪,只要违背对方意愿,强制发生性关系的,无论男女,都构成此罪。


打虎拍蝇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就提问来说,女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强奸罪?一般的情况下,女人很难构成强奸罪。因为女人不能做为强奸行为的主体,本身是受异性侵害的客体。当遇到危险时,尽力自保或能得到外界的帮助,已是求之不得。

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如果当某男性在侵害女性时,该女人从中帮助,或者出主意,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诱拐女性,从而使男性的强奸行为顺利进行,等等,这样就构成了强奸罪,不过不是主犯,而成为强奸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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