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科區醫院女護士王某被害案細節披露 兇犯7年殺害4女性

“6·17”科區醫院女護士王某被害案細節披露 兇犯7年殺害4女性

10月12日下午,內蒙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公開宣判備受社會關注的2016年發生在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的“6·17”重大殺人埋屍案。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志在2009年至2016年7年間,殺害包括“2016.6·17”案被害人科爾沁區第一人民醫院女護士王某在內共4名女性。

案件回顧

讓我們把時鐘撥回到2016年6月17日。這對於女受害人王某的家人來說,是一個永遠傷痛的日子。這一天,通遼市科爾沁區第一人民醫院的護士王某(女,29歲,未婚,身高1.61米左右)晚上下班後外出,期間曾給母親打過一次電話,說自己在做汗蒸,隨後與家人失去聯繫。19日王某家人報警,在警方查找的同時王某家人亦向本報等新聞媒體求助,通過各媒體平臺找尋王某及其下落線索。當時警方及媒體除了向公眾提供王某的工作照、生活照和本人基本信息外,還特意提及“失聯時女孩駕駛福特金牛座琉璃棕色轎車,身穿白半袖,牛仔揹帶褲,粉色拖鞋。”當時其家人曾向媒體透露:原本王某要訂26日的機票去海南拍結婚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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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監控顯示:犯罪嫌疑人駕駛王某轎車逃走,並用遮陽板遮擋面部

6月18日,警方在科爾沁區木裡圖鎮某地發現一輛被燒燬的轎車,後經確定為王某駕駛的車輛。6月27日,王某屍體在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蔭路大壩下被發現。

據警方現場勘查發現:現場位於通遼經濟開發區水岸觀邸小區東側大壩,由水岸觀邸小區東側小廣場東側臺階上到壩頂柏油路向北300米,大壩東側15米處樹叢內為中心現場。中心現場死者王某呈頭朝西腳朝東俯臥狀態,屍體上覆蓋一層土,頭髮呈棕色,身上衣衫不整;附近處有焚燒衣物痕跡。後經法醫鑑定,王某系因頭部左側受到鈍器多次打擊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彼時該案備註社會關注,警方曾出動大量警力動用各種偵查手段緝拿兇犯。2016年10月30日,通遼市公安局發佈協查通報,內容為“2016年6月17日,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現將犯罪嫌疑人面部畫像向社會公佈,希望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對犯罪嫌疑人面部畫像進行辨認,對提供線索破獲該案的人員,公安機關將給予人民幣二十萬元獎勵,兌現方式由線索提供人自選,並確保為線索提供人保密。”協查通報上還對犯罪嫌疑人大概年齡、體貌特徵進行描述外,還留下警方辦公電話及辦案警官的手機號碼及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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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發佈的協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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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志面部與警方模擬畫像對比

2016年7月21日,一名青年男子在撫順市新撫區西二街源泰美容院一層門洞實施搶劫、強姦作案後,於2016年7月24日13時許,被撫順警方在撫順市東洲區碾盤鄉臺溝村礦石選廠內將抓獲。該犯罪嫌疑人許某(男,23歲,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人)到案後,主動供述另外三起犯罪事實。

2016年12月23日,“6·17”專案組接到遼寧省撫順市公安局新撫分局核查通報,核實該分局偵辦的一起搶劫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許某(男,23歲,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人)交代的案件線索。2016年12月26日,犯罪嫌疑人許某被專案組民警從遼寧省撫順市押解回內蒙古通遼市。

至此,涉嫌7年內殺害4名女性的犯罪嫌疑人許某落入法網,“6·17”重大殺人埋屍案亦宣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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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志在庭審現場

第一名受害人王某某(女,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人 )

2009年4月8日 21時許,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王某某被人殺死焚屍家中。經法醫屍檢證實:王某某繫頸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死後焚屍。通遼市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火災現場認定書證實王某某被殺案現場起火原因為人為放火。

被告人許志供述:“作案當天我和我爸吵架之後喝了點酒,晚上走到王某某家,想實施強姦、殺人。我去了王某某家說和我爸吵架了,之後她做飯,我跟著一起吃的。經她同意,就留宿在她家。”趁王某某不備,許志從後面用右手把她脖子勒住後擊打其打面部、頭部,此時,信奉基督教的王某某情急之下祈禱:“救苦救難的主耶穌,救救我,阿門”。許志稱:“神也救不了你!”便用腰帶將王某某勒死。在挪動王某某屍體時,許志取走王某某身上400元錢,並製造她在睡覺中被燒死的假象,隨後從後門逃跑。案發時,許志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

第二名受害人修某某(女,49歲,遼寧省朝陽市人 )

2016年6月7日晚,修某某在通遼市科爾沁區西遼河東岸大壩附近遇害被埋屍。經法醫屍檢報告證實:推斷該死者為金屬鈍性物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而死亡,不排除機械性窒息手段。

被告人許志供述:“在2016年6月份,有一天晚上我在工地撿一把斧子,在西遼河大壩上尋找搶劫目標。我看到一個女的背個單肩包自己走,就趁其不備用斧子打其頭部,並將其拽下大壩,後又拖到大壩下方的樹叢中,繼續擊打頭部和頸部十多下,並在附近用手挖個大概四十釐米深的坑,將屍體掩埋。”許志將修某某的黃金項鍊、銀手鐲、單肩揹包內的錢包、手機等財物拿走。途中將其女式揹包掩埋在埋屍地點東北側的一根電線杆下,將其手機砸碎後掩埋在西遼河大壩西側的一個房屋地基處,將作案用的斧子丟棄在西遼河大壩西側的草叢中。

此次許志共搶到現金600多元、一個金戒指、一條金項鍊、一對銀手鐲。戒指和項鍊變賣後共得了一萬多元錢,這些錢的大部分都買彩票及吃喝玩樂,一週左右就花完了。銀手鐲是6月9日扔在去瀋陽的大客車上,當時許志要去撫順市。他從修某某包裡還翻到兩三張銀行卡,其中有一張是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的銀行卡,他拿這張銀行卡在撫順南站附近的撫順銀行和中信銀行試著取錢,都沒成功。

第三名受害人王某(女,29歲,通遼市科爾沁區第一醫院護士 )

被告人許志供述:“2016年6月17日晚上,我在親水人家旁邊的大壩上尋找作案目標。看見王某從大壩一側走來,並低頭玩手機微信。我用斧子打她後腦,把她摁在地上,磕了她腦袋四五下,她腦袋就出血了,人不動了。這時我翻她的衣服兜,在褲子右側兜內翻出一把福特車的鑰匙和一部三星手機。然後我就把她拖到大壩底下,發現她還有呼吸。這時候我就產生強姦她的想法……”

在對王某實施強姦後,許志用斧子打其頭部致其死亡後埋屍。在王某車內搜尋錢物無果後,許志駕駛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轎車往木裡圖鎮方向開,想找個偏僻的地方把車燒了。在此期間,反偵察能力較強的許志將王某手機用滅火器砸碎後丟棄,並在駕駛過程中拉下遮陽板,防止被監控拍攝。

許志在供述中稱:“在打這個女人(王某)的時候就想先把她打死然後再搶她的東西,我強姦完她還沒死,當時我就是想打死她。打死這個女的是因為我覺得,她肯定會報案,而且可能說出我的體貌特徵。”在木裡圖鎮一處玉米地附近的樹叢內,許志將王某的福特金牛座轎車焚燬。

第四名受害人宋某(女,22歲,遼寧省撫順市撫順縣人,患有精神疾病 )

2016年7月21日凌晨4時許,女受害者宋某在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西二街源泰美容院一層門洞內避雨時遭到強姦搶劫後被殺害。法醫鑑定:宋某系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腦功能障礙而死亡。

許志供述:“2016年7月20日晚上7、8時許,我穿著白色半袖,用一件棕色上衣包著羊角錘尋找搶劫目標。因未見合適目標在公園長椅上睡到晚上十一、二點,突然開始下雨。我就去星期三賓館對面休閒廣場南邊的公交站椅子上繼續睡覺。大概凌晨三、四點,雨越下越大,我看星期三賓館那個樓中間有個門洞,門口還放了把椅子,我披著長袖外套跑進去坐在門洞裡邊椅子上避雨。我在那坐了不到半小時宋某也過來避雨。我趁她不備用錘子打在宋玉頭部右側太陽穴的位置,宋玉被我打後就直接攤倒在地上,我就把宋玉的挎包從她身上摘下來放到她身邊了。隨後我就用兩隻手架著她的腋窩把她拖到樓梯上大約第四、五臺階的地方把她頭朝上樓的方向、面朝下趴著放到樓梯上,我怕她喊,就想把她打死,用羊角錘朝她後腦勺打了有三四下……”

隨後就在許志對宋某實施強姦時,看見單元門口有個老人往這裡看,許志放棄強姦的想法。又拿起羊角錘用錘頭朝宋玉後腦右側打了有四五下後,用棕色上衣包著宋某的黑色挎包和作案用的錘子從單元門出來逃跑。

許志供述:他順著大馬路一直往東走,快到10路公交車站終點站時打開搶來的包想拿出點錢坐車、買吃的,裡邊就有一張10元面值的人民幣。他就在路邊買了包子,又到旁邊超市買了一瓶礦泉水,然後上了10路公交車一直坐到終點站腈綸廠。下車後仔細翻這個包,發現裡邊有三張銀行卡和宋某的身份證。後來許志還把身份證上生日當做密碼試圖在農業銀行的ATM機上取款,未成功後把銀行卡扔了。

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志犯搶劫、強姦、故意殺人罪,於2018年1月8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院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因補充證據,建議延期審理一次。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宋某某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018年6月13日,通遼市中級人民院刑事審判一庭在科左後旗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志(即犯罪嫌疑人許某)於2009年4月至2016年7月,先後在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遼寧省撫順市共作案4起,其中實施強姦、故意殺人作案1起,實施搶劫作案1起,實施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作案1起,實施搶劫、強姦作案1起,共致4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其中搶劫三起,劫得財物價值15 509元,致二人死亡;故意殺人致二人死亡;以暴力方法強姦三人;故意毀壞財物價值233 800元,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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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受害人家屬悲痛欲絕

10月12日下午,內蒙古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公開宣判被告人許志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許志當庭表示不上訴。

採訪後記

被告人許志,別名許強,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朝鮮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內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區餘糧堡鎮龍彎桶村,無職業。記者在庭審現場看到,雖然許志被羈押兩年,但從外表看身體仍然十分強壯,整個宣判過程他面無表情。一審宣判後主審法官問他是否上訴時,許志大聲回覆:“我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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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志一審判處死刑,當庭表示不上訴

庭審結束的短暫時間內,記者對許志進行簡單採訪,在記者的詢問下許志再次對殺害科爾沁區第一醫院女護士王某的作案動機、過程進行回答,與判決書上所述基本一致。

記者 張鐵牛攝影報道(部分圖片來源於視頻監控及受害人家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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