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陳有西:爲什麼范冰冰只罰不刑,經紀人要追刑責


大律師陳有西:為什麼范冰冰只罰不刑,經紀人要追刑責

陳有西微博截圖



這是我解答范冰冰事件以來,唯一一個還沒有說過的問題,因為法理上比較複雜,講起來會費點口舌。問的人很多,說明有疑問的人不少。現在可以回答你一下。

中國的刑法,有480多個罪名,刑事責任,包括生命罰(死刑)、自由罰(徒刑坐牢)、財產罰(罸金、沒收、追繳)、行為罰(剝奪政治權利、不得參加選舉等行為權利)。唯一的確定有行政處罰作為刑事責任追究前的前置必經程序,只有一個罪名,就是逃稅罪。所有其他罪,沒有行政前置。包括故意銷燬會計賬冊憑證罪,沒有前置,可以直接偵查抓人。

逃稅罪,是不盡義務的犯罪,是自己向國家交錢,交得不夠多的犯罪,因此是授益義務的犯罪,不是從國庫裡偷錢,不是盜竊搶劫貪汙等侵益性的犯罪。犯罪的主觀惡性不同。如果犯罪後果可恢復,打擊可以留有餘地。因此,全國人大立法時,唯一對這個罪設定了首罰不刑。一是逃稅對象面廣量大,個體經營戶、中小企業主、高收入中產階層,都在網中,不能打擊面過寬。二是授益性不承擔義務性犯罪,沒有主動去損害他人、集體、國家的利益。三是考慮後果可恢復,通過行政處罰程序,追繳稅款並罰一到五倍,刑事罰金的目的,行政罰也能實現,沒必要一定把人關起來。

因此,逃稅罪有行政處罰前置必經程序,銷燬會計賬冊憑證罪,沒有行政處罰必經前置程序,只要犯罪,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抓人。一個是財產性的犯罪,一個是公司會計制度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

這樣,范冰冰為什麼能夠不追究刑事責任,進行銷燬會計賬冊憑證的CEO和財務人員,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就很好理解了。

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范冰冰作為法定代表人,工作室、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毀賬逃稅的實際利益獲得人,對這樣的毀帳行為,有沒有責任。這就涉及到犯罪的主觀故意要件的認定。銷燬帳冊罪,這是故意犯罪,必須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故意進行了授意、密謀、策劃、指使,至少進行了暗示、默許。這都要以明知和授意為前提。如果范冰冰進行了這些行為,對銷燬帳冊是指使的、同意的、事先認可的,她都會有主要的刑事責任。而這個責任,沒有首罰不刑,可以直接刑拘、逮捕。

范冰冰是一個演員,不懂企業管理,不懂財務制度。不一定知道銷燬會計賬冊憑證的刑事法律後果。她把自己的工作室和公司,交給經紀人、交給其他人進行打理、管理,自己從來不去過問公司的經營業務,是可能的。這個公司的工作人員,有這種行為,不能夠直接推定到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就有這樣行為的故意。所以認為范冰冰的工作室有銷燬帳冊行為,就必然是范冰冰的責任,是不正確的。

這要根據行為的事實、行為的證據來認定。不是想當然的。現在經過稅務機關稽查、公安機關偵查,認定范冰冰沒有直接管理公司和工作室,沒有知曉,沒有授意,沒有參加銷燬會計賬冊憑證,那這個責任,就只能由實際的管理人、行為人來承擔刑事責任。當然,由於這些工作人員,並不是財富的實際受益者,他們的行為是為了財富控制人,沒有犯罪所得,所以,對他們可以做出從輕的處罰。

知道了這些法律原理、法律規定、法律知識,就可以看出,范冰冰的身邊,公司經營團隊,財富管理團隊中,沒有刑法專家。沒有好的刑事律師做他的法律顧問。是豬隊友好心辦了壞事。他們根本沒有必要對賬簿動任何手腳。由於首罰不刑的逃稅罪規定,所有帳冊,保持原樣,交給稅務局,交給公安機關,全部查清,把查出的未交的稅主動補掉,甚至更主動一些,自己主動自查補稅,連五倍處罰都不會有。那樣就不會有刑事責任。根本沒有必要,手忙腳亂地去銷燬會計賬冊憑證,給自己添這麼大的麻煩。

所以,一些影視明星、一些中小企業主、一些中產階層的人,懂一點刑法,請一個刑事法律專家做顧問,是非常必要的。不是會賺錢,懂一點公司法、民商法知識就夠了。

@鄙人老劉:陳律師好!范冰冰案有點我不明白,就是範作為當事人只罰不刑,那為什麼具體的工作人員就不行了呢?沒有範的首肯工作人員是不會偷稅的,說白了這個事範事先一定知道。這也是廣大底層P民罵人的原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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