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實施兩周年 我們能做的還有很多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汪百川律師

VS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馬文濤律師


經常謾罵、恐嚇也算家暴

大家認為可能肢體上的衝突,身體上的侵害是家暴,那麼言語上的威脅,或者謾罵, 算不算是家暴?

《反家暴法》當中所稱的家庭暴力,一方面是主動的通過行為方式能夠體現的,比如毆打,甚至捆綁。還有一種就是說這種謾罵、威脅、恐嚇等等,這種能夠對精神造成一定摧殘。

精神傷害怎麼取證?

像謾罵,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怎麼去定性,是很困難的問題。我內心很受傷,很難去取證。

不過,如果是反覆經常,程度很強大的謾罵。取證方面,當事人的口供,鄰居、居委會可能聽到你們吵架,他們的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另外,一般來說這種精神上的侵害,被害一方長期的處於這樣的一個家庭生活環境當中,精神上肯定會出現一些或多或少病理性的反應,有可能會產生一些心理疾病,就診記錄等等,也都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反家暴法》裡提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當地的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自己的安全。

如果你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的,可由近親屬、公安機關、居委會等代為申請,法院裁定之後,將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並且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如果違反,將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嚴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只有6個月。

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也有尷尬

《反家暴法》出臺到現在也兩週年了,但是整個法律的規定其實是一個體系化的東西,需要很多相應的社會機關,比方說居委會、村委會、乃至於鄰里之間,對於家暴的受害者,做出相應的反應。

但是目前這個救助體系不是很健全。從我們司法層面來講,有的時候判決了人身保護令,但是實施主體在於公安和居委會,需要公安或者居委會把施害人請出去。這時候,公安跟居委會的銜接就很重要。但是在他們的工作很繁重的情況下,還要時刻關注侵害人,在操作層面難度比較大。

國外對於某一些需要被限制行動範圍的人,可能採取比方說上電子腳環等等方式來控制。但是在我們的實踐當中,人身保護令雖然下來了。我們通過什麼樣的方法,來進行控制進行管理,其實還是很困難。

另外,雖然很多地方都設立了,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就是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暫時住到那兒去,但是現實當中,主動尋求庇護的人是少之又少。可能和老觀念有關係,家醜不可外揚。

其他的法律對於家暴有沒有約束?

《反家暴法》只是針對於在家庭生活當中,針對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進行約束。而這種暴力行為本身,還沒有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規定的程度。

《刑法》裡有虐待罪,有故意傷害罪等等方面一些罪名。如果家庭成員之間這種暴力,達到了《刑法》所規定的程度的話,通過《刑法》當然可以對他進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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