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行農村的民間借貸,合不合理?一次弄個明白

近年來,在農村,集體與農民以及農民相互之間借錢的事情很多,借貸 利率一般都比銀行高。請問,這是否屬於高利貸性質?國家對此有何政策 規定?

橫行農村的民間借貸,合不合理?一次弄個明白


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的融資形式,新中國建立以來一直存在。近年來, 隨著農村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加普遍,它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 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應當加強管理和引導。目前國家對有關農村借貸的管 理政策是:對待農村的信用關係,在國家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信用佔主導地 位的條件下,允許集體與農民、農民與農民之間的正當借貸存在,作為銀行、. 信用社的補充。這對於把農村資金引向有利於發展商品生產,壯大集體經濟, 發展農業生產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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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鄉村集體向農民借貸,要加強管理。銀行、 信用社要幫助鄉村搞好財務管理,合理安排資金。如果確實需要向農民借貸, 應當經過農民民主討論,利率不能超過當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至於個 人之間互通有無的借貸,將會長期存在,應當予以保護。對於個人之間的正 常借貸,利息偏高的,不能視為高利貸者。除了進行宣傳教育以外,銀行、 信用社要加強信貸活動,並且根據農村資金供求的情況,在規定的利率範圍 內,及時調整信用社利率,用經濟辦法引導農村民間借貸利率逐步下降。對 於那些一貫從事高利盤剝並且成為其主要經濟來源、嚴重危害社會主義經濟 和人民生活、破壞金融市場的人,要按情節輕重和國家的有關法令、規定嚴肅處理。與此同時,要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的民間借貸作用,還應大力組織 農村資金,放寬貸款範圍,解決鄉村和農民個人合理的資金,逐步把農村信 貸納入銀行和信用社的信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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