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找爸,子债父还很合理?NO,父母拒绝收拾子女的经济烂摊子!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1611字,阅读全文约3分35秒。

人们常说“子债父还”,子女欠债不还,很多债权人就找到债务人的父母要求一起偿还。这种做法在生活中很常见,看起来似乎也很合理,但是真的合法吗?父母有责,这份责任更多的是子女成长中的教育之责,而不绝对是子女成年后的债务之责!


要钱找爸,子债父还很合理?NO,父母拒绝收拾子女的经济烂摊子!


案例一:

当债权人根据借条起诉借款人父亲要求还款,法院该不该支持呢?山东省滨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张某本是滨海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11月8日张某向好友廖某借用了30万元钱用于期货投资,不曾想一下子全部都亏损了。

后来廖某多次向张某追寻要求返还借款。张某无力偿还,便离开公司,逃往外地躲债。

去年4月16日,廖某找到张某的家里,要求张某返还借款,与张某父亲发生争执,双方到该地派出所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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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里,张某父亲对于儿子欠款事实全部承认,可是实在无力偿还,要求推迟到2017年年底还清,廖某便同意了。当时张某父亲出具了欠条给廖某,承诺在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不想,直到今年8月3日廖某起诉之日,张某父亲仍然没有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张某父亲与廖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张某父亲自愿为其儿子向廖某承担此款的给付义务并出具欠条予以证明,此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张某父亲对于张某向廖某的借款应和张某一起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父亲应返还廖某借款3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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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男孩阿德还在读大学,2017年10月15日他通过分期付款买了一部iPhone X手机。可能是为躲债,阿德玩起了失踪。11月19日,手机销售商拨打阿德父亲的电话称,拖欠手机款要承担违约金,按每天60元的违约金算,一个月要多交1800元。

11月19日,银川农民黄先生突然接到海口一家手机销售商的电话,对方称他儿子阿德在他们店里买了一部iPhone X手机,总价值 10000元,阿德选择分期付款,每个月付500元,要付20个月。

阿德支付了一个月的分期款后就和他们失去了联系。如今阿德除了拖欠手机款还要承担超期罚款的违约金,按每天60元的违约金算,一个月就要多交1800元。黄先生听后吓得腿脚发软。他赶紧打儿子的电话,却一直无法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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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生活很困难,我以前靠在建筑工地打工为生,得了风湿病后腿脚不便,就只能帮别人打些零工养家。”黄先生说,7月份儿子才花了2000元买了一台新手机,如果他知道儿子要换手机,是绝对不会同意的。他说,儿子还在读大学四年级,没有经济能力,还不起这笔钱,随着时间拖延,违约金会越来越多。黄先生万分焦急。

黄先生到海南大学校园内找到了卖手机的人。这家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只是把这笔欠款告知家长,并没有强制要求家长还债,可如果家长不代子还债,而阿德又一直无法联系,那么他们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同意黄先生以8500元的价格付清欠款,而对方不再收取服务费和违约金。

律师解读:


要钱找爸,子债父还很合理?NO,父母拒绝收拾子女的经济烂摊子!


民间有“子债父偿”这一说法,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此规定(继承遗产的情况除外)。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父亲是不用替子女偿还债务的。

但是当父母提出要为子女偿还债务时,“子债父还”的债务关系又是合理的。债务人还不上借款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父母还钱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指依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支配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院就应当以他们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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