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強拆一分錢不賠?看他!依法維權後獲國家賠償34萬多

我相信,看到這個標題後很多被拆遷戶都會有共鳴,尤其是那些建了違法建築被強拆後未獲賠償的。

今天我們講述一起盛廷律師事務所潘金忠、翟根才律師去年代理的案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

2017年11月,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據《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判決青海某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賠償村民馬強(化名)房屋及附屬物損失3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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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馬強那套被縣住建局強拆掉的違法房屋,終於有了相應的賠償。

此事說來話長,1984年,馬強的父親與當地鎮政府簽署土地使用合同,租下一塊土地用作經濟作物生產,並搭建一處房屋住所,雙方約定合同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每年按期繳納土地使用費。

2000年到期後,當時農村房屋管理不是很嚴格,使用費問題也就一直沒繳,父親去世後,馬強一家並未搬離此房屋。

2010年,馬強以父親名義向政府補繳了2002至2010年的土地使用費後,就沒有再續費,由於此處並非宅基地,所以該房屋未辦理相關產權證書。不過當時鎮政府對土地使用權一直未予收回,也未採取其他措施。

到了2015年2月4日,當地縣住建局以該處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已到期為由,對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

2月11日,縣住建局作出《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

2月13日,住建局組織人將馬強的房屋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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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強由此想不通了:房屋雖然沒取得任何產權證件,但房子住了這麼久,你說拆就拆,補償款也沒一分,怎麼都說不過去。於是,他在當年3月份向市規劃局申請行政複議,確認縣住建局強拆行為違法,於是他就同對方協商賠償問題,但一直未果。

2017年2月,馬強向縣住建局申請國家賠償,對方一直不予理睬。

無奈之下,馬強找到盛廷律師事務所,委託潘金忠、翟根才律師,向拆遷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在經過實地瞭解,並收集相關行政複議書、限期拆除通知書、拆違公告等大量證據後,潘金忠、翟根才律師於2017年6月5日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建局對強拆的房屋做出賠償。2017年11月17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通過系列證據可認定縣住建局的強拆行為違法,他是賠償義務機關無誤。

法官表示,現如今農村新建、修繕房屋都需要相關許可,以馬強房屋為例,他在繼續使用和佔有該房屋後,《城鄉規劃法》已經實施,由於房屋沒有審批手續,因此定性為違法建築也是對的。

但違法建築物也是物的一種,馬強對房屋的構築材料及附屬物享有所有權,不能因被告的違法行為喪失應當獲得的合法賠償,以此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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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馬強拿不出證據證明房子的裝飾裝修情況,因此其最終損失難以具體確定。基於客觀、公平、合理的原則,法院對馬強的房屋及附屬物合理損失酌情認定為34.5萬元,由縣住建局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總結出,許多農村違法建房,由於歷史原因,房屋建設、使用時無人追問,但等到當地要開發時,拆遷部門就會以此來說話,以違法建築為名將其強拆,且不會給予任何賠償。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依法維權依然是你的首選。但是切記那句老生常談的事情:

要拆遷了,前期證據一定要收好,我們連續兩期的內容,都是當事人沒有對屋內情況留證據,導致後期補償款少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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