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病假期間社保費須單位承擔

案例:某員工因個人原因造成外傷,在家休息2個月,連續60天,其本人已連續在本單位工作6年,所休病假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卻在發放工資時中扣除本人全部社保的費用(即單位應該承擔的部分+個人承擔部分)。

單位要求員工承擔本應由單位承擔的社保的費用,顯然不合理,也不合法。

長病假期間社保費須單位承擔

一、 醫療期待遇屬於勞動者的權利,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等待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二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第五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在醫療期內,為其繳納保險是單位職責

《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如下“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三、員工在醫療期內休病假,社保中個人承擔的部分仍應該由個人承擔。

本案例中單位將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轉嫁到員工的身上,讓其一個人承擔全額的社會保險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四、醫療期的規定: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公司根據員工實際參加工作累計年限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

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

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

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

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

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休假,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患病職工的病假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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