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送审稿》激起千层浪,6只教育股市值蒸发近300亿

教育《送审稿》激起千层浪,6只教育股市值蒸发近300亿

8月10日下午,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以及对《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文。

8月13日,港股教育板块集体下挫。截至收盘,睿见教育,枫叶教育、宇华教育、新高教集团、中教控股、民生教育等股票均跌逾20%。睿见教育大跌近40%,6只教育股市值蒸发近300亿。

教育《送审稿》激起千层浪,6只教育股市值蒸发近300亿

《送审稿》的显著变化

《送审稿》与教育部4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许多显著变化。

1、 第五条新增“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这将对外籍人士通过VIE架构控制的义务教育学校带来负面影响。

2、 第七条新增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民办学校时收取管理费的不合法性。

3、 第十二条新增“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限制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兼并收购,市场对此解读不一,但大多认为将对上市教育集团收购义务教育学校带来影响。

4、 第十五条,明确成人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分析指出,本条变化或将简化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流程。

5、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对比《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我们解读一下十处显著变化。

第一,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又回归到原来本位

第二,公办学校品牌输出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民办学校可以向家长募集办学资金。

第四,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受益的尺度有所放开。

第五,集团化办学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第六,互联网在线教育监管更加严格。

第七,关联交易从严控制。

第八,民办学校章程内容有调整。

第九,举办者可以学校获取劳动报酬。

第十,在职教师问题和兼任多校校长问题不再涉及。

专家解读《送审稿》对民办教育的三大影响

首先,《送审稿》相关规定直接影响到教育机构利用VIE架构上市模式。

近几年,国内全日制民办学校从高校到幼儿园,前赴后继地奔往美国和香港上市,其年报公布出来的毛利润率,惊呆了很多行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包含着大量的非营利性机构,也让社会对民办教育极为诟病。

之前,因为我们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力量薄弱,对财务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所以上市公司实行VIE结构,实质上就是通过合法手段掩盖了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收入,也早已损害到学校和师生利益。《送审稿》通过严格限制“协议控制”和“关联交易”两种行为,实际上是扼住了VIE架构的喉咙。非营利性机构利用VIE架构上市这条路,看来不会走太久也不会走太远。

其次,《送审稿》对集团化办学的具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教育集团主要有四种形式,在工商注册的集团公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两种形式都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此外,还有教育行政部门发文组建的学校法人联合体,还有一些机构或个人在香港注册一家集团,然后在大陆拓展业务,还有一些人拥有几家学校就自称为集团。我们所说的集团化办学主要是前两种,为独立的法人,后两者法律上并不认可。

集团化办学优势是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资源调整,统一管理。而《送审稿》中一些限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显然有违与集团化办学的扩充发展、一体化管理的意愿。

最后,《送审稿》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让的限制。

很多人对《送审稿》中第十二条中,禁止集团化组织“兼并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理解。其实,从法律的视角看,这仅仅是一个一般性规定,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而言。非营利性组织在法律上都存在着不能”兼并收购“之说”,“兼并收购“一般存在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经营行为。

结合《送审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就会发现,为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利益,《送审稿》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转让是作了种种限制性规定:

(一)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的获利许可只局限以往的民办学校举办者。

(二) 2016年11月7日前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以往的转让只局限于举办者出资额的转让。

(三) 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是加强了对举办者转让协议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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