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爲:法律應該規定,凡是沒有親屬關係的爭搶兒童和未成年人的,一律按照拐賣兒童入刑,你覺得呢?

衣服撐子


題主給的範圍還是有些寬了,不管是否有親屬關係,都沒有搶孩子的權利。無論任何人,只要搶孩子就是不對的,情節嚴重的就是犯法。

北京豐臺搶孩子事件中的幾個婦女,雖然民警已調查確認是她們認錯了人。但這並不能代表她們搶孩子的行為就是可以理解、可以原諒的。在性質上,她們搶孩子的這種行為與人販子搶孩子沒有什麼區別。同樣是一種惡劣的犯罪行為。這幾個婦女已經嚴重侵害了這個孩子的個人權益,她們的行為涉嫌搶奪犯罪,這不是她們一句“認錯人了”然後道個歉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孩子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有權利代替孩子追究她們的刑事責任。

這個事件看似一個誤會,但如果不嚴肅處理,很可能會造成比較大的社會影響。讓真正的人販子相繼效仿,去明目張膽的搶別人的孩子,即使被揭穿了,大不了說句“認錯人了,以為是自家的孩子”。大家可以想象,這是一件多麼可怕的事,為人販子搶孩子拐賣又找了一個逃避懲罰的理由。況且,人販子冒充孩子親屬,當街搶孩子的案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

所以,我們不可以僅僅將著眼點放在這是事件本身上,而應該關注的是這個事件所帶來的延伸後果。需要懲戒的是隨便搶奪他人孩子的這種犯罪行為,與搶奪者是什麼樣的身份並沒有太大關係。對這種行為的懲罰,是為了保護所有孩子的安全。,更是對人販子的一種震懾。

總之,孩子是一個獨立的社會個體,他有自己的個人權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搶奪,否則就是涉嫌犯罪,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情節嚴重的需要入刑。

大家覺得搶孩子該入刑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我本不想多說什麼,但是,這個問題,我想說一下,我的看法?

酒駕,我們大家都知道了,現在是零容忍。到達20mm每百毫升,都是酒駕,一般暫扣六個月駕照,而醉駕,吊銷駕照,並且要入刑的,而這,還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

這要是在十年前,若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前提下,醉駕一般不處罰,也不入刑。為什麼如今對酒駕醉駕處罰如此嚴重,而全民說好呢?而是,酒駕與醉駕之後果,往往十分嚴重,故國家不得不如此!

同理,拉錯小孩,是拐帶孩紙的前提,其後果,十分嚴重,將造成孩紙和失去孩紙的家庭,終身的傷害。所以,對拉錯孩紙的行為,要零容忍,不能說,沒造成傷害,就不處罰。我認為,應比照酒駕,醉駕,要嚴厲處罰。這對保護孩紙和打擊拐賣兒童,是十分必要的。

也許,你會說,人家認錯了。一個大人,孩紙都認錯,處罰是應該的,是合理的。

故,我認為對於錯拉孩紙的行為,應該嚴罰,別說你冤。其實,單就你拉錯孩紙,就不冤枉。個人認為,判個三五年,是必要的。

如此,方可保護良善與公平正義。而不是,保護邪惡。相信,如此處之,社會大眾,亦支持的!


勇哥說彩


我們的執法人員法制水平太低了,明明是搶,是犯罪,卻羅織上種種理由,把犯罪粉飾成了親情之間的內部予盾。讓人不寒而慄。有理由的殺個人就不是殺人了?量刑時可酌情減量,但不能改變殺人的性質。


xtlhchao


刑法已經對搶孩子的行為做出了規定,只是大家喜歡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沒有發現而已。“拐騙兒童罪”,瞭解一下。

就算是親奶奶搶親孫子,都是“拐騙兒童罪”,何況還搶錯人了呢?首先,被搶的嬰兒是處於被監護的狀態,沒有被人遺棄。搶嬰兒的人,她們的目的就是把嬰兒奪走,脫離監護人,她們存在搶走嬰兒的故意。搶嬰兒的人,本身沒有監護權,也不存在誤以為自己孫子被他人偷走的假想的正當防衛。她們著手實施了搶奪行為,就是為了搶孩子,僅僅因為她們意志之外的原因沒有得逞,屬於犯罪未遂。所以應當是“拐騙兒童罪未遂”。

覺得沒有惡意的?搶奪他人監護狀態的嬰兒的行為能被定性成沒有惡意嗎?首先就存在侵犯他人監護權的危險,還存在侵犯嬰兒生命健康權的危險,能說沒有惡意嗎?

大家好好研究一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吧!刑法已經很明確地規定了這種行為就是犯罪!不要誤以為刑法沒有規定。



賀奕說稅


從三個角度來說一說這件事:

其一,先說搶奪孩子撫養權這個事。父母即便離婚,雙方也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即便這起事件男方不知情,是男母的單方行為,其主觀也是為將孩子奪回歸於男監護人扶養,這與拐騙兒童罪的要件該當嗎?

其二,再說搶錯了孩子這件事。如果沒有搶錯孩子,這就是一起典型的撫養權糾紛。但事實卻是他們錯搶了別人家的孩子,搶錯孩子這件事在刑法上是否被評價為拐騙兒童罪呢。

從客觀要件上評價,其行為、結果都符合拐騙兒童罪的構成,從主觀要件上,也有實施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搶走扶養的故意。主客觀似乎都符合了拐騙兒童罪,是否就可以歸罪追責了呢?

沒這麼簡單,拋開主客觀一致性的問題,我們還應該考察其違法性和有責性,即是否存在阻卻事由。

搶錯孩子這件事是刑法上認識錯誤中的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分為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其中,法律認識錯誤不阻卻責任,但事實認識錯誤卻相對複雜,是否阻卻責任要具體分析。

具體到這起事件,其行為屬於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行為人誤將犯罪對象當做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對於這種錯誤,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而拐騙兒童罪沒有過失犯罪,故只能是意外事件。

其三,是否就不應該處罰?答案是否定的,在爭搶中,行為人對幼兒的傷害、對公共秩序的侵擾,要有罪歸罪,有責追責,不應縱容。

最後,特別想說一句,刑法是社會最後的底線,也就意味著,刑法具有謙抑性的本質屬性,而不應該被濫用在一般社會關係的調節上。讓民事歸於民事,讓行政的歸於行政,讓真正的罪惡被懲罰。


稗官野記


我這有一個網友是搶孩子人的朋友。我也是點開他的評論以後才看到的。大家自己點開看吧。

其實我就想問 是不是"搶"了吧?

是不是1個人以上"搶"了吧?

搶劫什麼概念?

偷什麼概念?

持刀搶劫什麼概念?

團伙作案什麼概念?

而且是搶走了被攔下。是不是已經構成搶劫事實。我不懂法只是普通小百姓,但我有孩子,我可不想哪天自己的孩子被"認錯"搶走了。你可憐是你自己的家事,我只知道你搶了我的孩子!

4天?

作為一個普通的視角,我就是這麼看待的。

既然拐賣兒童不成立,那搶劫罪成立了吧?他們不是一家人吧?別特麼說認錯了那些廢話。婚姻家庭搶劫不算,搶別人家的應該算吧!

只要搶劫罪成立,是不是就不能這麼過去了吧,你們原諒搶孩子的,你們有什麼資格替孩子爸媽原諒?

我記得佔座也是從一開始不敢制止,然後猖狂,然後越來越丟人的吧?






人間的酒


這個提問很有問題啊。

有親屬關係的就能搶?那今後如果夫妻鬧離婚了,不用協商了,也不用法律了,直接兩家糾結一隊人馬,打一架,誰搶到孩子算誰的。當然了,你搶到了不代表萬事大吉,你能不能護住也是一回事。別人隨時帶一堆人馬過來重新搶走。這畫面,想想就美得不敢看。

看看這個通報就來氣。錯認為自己孫子系誤會。潛臺詞就是如果是孫子,搶了就不會管了。事實上,這些年實際操作也是這樣來的。只要是親屬兩家搶孩子,管對方手段多卑劣,多不講理,也不會管你夫妻不和的理由是出軌還是家暴,搶孩子不會管的。

今後絕對更重男輕女了。誰還生獨女啊,被欺負死了也沒人幫忙。而且要多生,人多力量大,打架不吃虧。嗯,我們順利的回到了農耕時代多子多福的思想。


大笨笨的小灰灰


其實法律上這樣的,不僅僅是有沒有親屬關係,確切來說,根據法律規定,除了監護人,任何人沒有經過監護人同意強行搶奪別人的孩子,如果是自己養,那就是拐騙兒童罪,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強行把別人的孩子搶奪走,賣給別人,自然就是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有個關鍵字是賣這個字,實施上,我國法律規定的是,任何人,豈止是親屬,哪怕是親生父母,販賣孩子都是違法行為。你別意外,我國還真不少親身父母販賣自己孩子的案例,這些賣自己孩子的父母依然屬於違法行為。

最近很火的北京豐臺案例,雖然最終目前警方通報是搶孩子為首的婦女,是太久沒見自己孫子了,於是把受害人當作自己的兒媳,也認錯了孫子,最終四人拘留五日,其中有一人因為身體疾病已經放出來,但是事實上,只要不是孩子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這群婦女企圖搶奪孩子,讓孩子脫離監護人的行為,嚴格來說,也屬於拐騙兒童。因為奶奶這個身份也並不是孩子的監護人。

孩子的監護人目前只有父母,如果離婚,也只有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權。

其實這樣的設置,相信大家也理解,畢竟孩子需要一個安穩的生活環境,他不是玩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憑藉自己的想法強行改變孩子當前的生活狀態。

奶奶和婆媳之間具體發生了什麼,關係會如此惡劣,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凡事多商量,多考慮孩子的感受。


廖彩琳律師


看到這個話題,心裡有很多感觸,不禁想起了多年前的一件往事。

那時,我還在上小學。一天放學的時候,一個同班的男同學奶奶來接他。正當他們兩個人要離開時,一個女人忽然衝出來,拉住孩子不讓走。老太太和女人拉扯著這個同學,誰都不肯鬆手。我們在一旁看著,不知所措。周圍的家長和老師也都不插手,只是觀望。後來,女人可能是心疼孩子,就撒手了,男孩和那個老太太走了。後來,聽說,男孩的父母離婚,正在打官司的過程中。老太太他們家一心想要孩子,不給母親。這位母親已經好幾個月沒看到孩子了,於是就守在學校門口,想偷偷帶孩子去吃個飯。沒想到,被老人發現,沒成功。再後來,這個同學就轉學了。據說是,他奶奶家的人怕他母親再來找他,乾脆讓他在我們這片地區銷聲匿跡了。

那一段時間,一想起來這個同學,我就覺得傷心,當時他母親和奶奶拉扯他的時候,他的撕心裂肺的哭聲讓我印象深刻。長大後,我終於明白了,原來,愛也是很傷人的。

豐臺搶奪孩子的案件,隨著北京警方的一份詳細負責的調查報告,算是塵埃落定,事實部分非常清楚了,目前認定是家庭糾紛,幾個老太太以“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在目前的法律規定和操作規程中,這樣的處理中規中矩,沒毛病。

但是,大家的意見確是非常有價值,包括那位一直想討要說法的秋菊似的受害嬰兒家長,很值得尊敬和讚賞:

第一,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監護人。不論是否具有血緣關係,未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即便是孩子的親奶奶,也不能將孩子帶走。更不要說,在公共場合公開搶奪了。因此,幾個老太太的行為毫無疑問的是違法行為,侵害了父母的監護權。

第二, 網友們說這樣的搶奪行為是“拐騙兒童”或是“販賣兒童”的刑事犯罪,根據目前法律來看,是難以成立的。因為這些罪名都有其特定的犯罪客體和主觀故意,所以,要是按照現行法律來判斷,她們的行為不符合這些罪名。公安機關當時沒有按照這個思路去辦理,也是考慮了這些客觀上的因素。“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是現代法律思想的基石,作為基層辦案警察,他們無權這麼做。這樣擴大化的處理的後遺症非常嚴重。

第三, 不過,通過此事,我們倒是可以推動強化類似情況的法律處理。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於侵害未成年的行為有規定,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目前,排除了刑事責任的可能,那麼,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面,是否可以更明確和強化呢?不論是否看錯孩子,這種違背監護人意願,公開搶奪孩子的行為都是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不能簡單按照家庭糾紛處理。即便是家庭糾紛,在法治社會中,家庭成員間也有自己的權利,不能因為是親屬就被剝奪。更何況,此事涉及沒有血緣關係的陌生人,受害嬰兒的家長要求嚴懲有道理,同時也有權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總之,我覺得因此事展開的大討論是一件好事。公安的及時披露信息是進步,受害嬰兒家長的質疑是公民負責任的表現,網友們的疑問和爭論讓家屬間權利義務的話題得到明晰,讓“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思維受到批評。這都是好事。道理不辯不明,爭論的目的是把問題搞清楚,從而推動社會進步,避免重蹈覆轍。

還有一件事必須強調:此事的起因在於李老太的兒媳因為婚姻矛盾而拒絕讓婆婆見到孫子。這其實也是一個錯誤,這樣的做法剝奪了孩子的權利,使之無法享受祖輩的關愛。中國父母如果能夠認識到孩子不是自己的私有財產,而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也有他作為一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那麼,也許很多糾紛就好解決了。此事如果要討論,放在更深的社會層面上來看,更有意思,也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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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提問的作者想法有點極端!首先,不論是否是親屬都不能搶孩子,當然直系親屬除外!其次,這一個搶字用的不好,搶劫犯、搶銀行、搶盜等等......大家有沒有發現搶字很顯眼,給人的第一感覺就是不舒服,無法給人好感。所以只要是非直系親屬搶了孩子應該直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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