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这种方式着手众筹监管,你将事半功倍!

用这种方式着手众筹监管,你将事半功倍!

现在很流行一句话:如果有一天你朋友突然去创业了,那他一定在做众筹。众筹是近年来逐渐流行的一种投融资的方式,众多年轻人集聚在众筹领域创业,这也是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风头最劲的一个。当前,中国的众筹市场也在蓬勃发展,但由于监管缺位,已经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国内部分众筹已经演变成非法集资、民间融资的网络版,违规和违约风险相当显著。一方面是需求旺盛,另一方面则是行业乱象丛生,众筹这个新生行业急需一只无形的手——监管。

自2014年后,央行逐渐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目前,众筹已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这将是国内众筹规范发展的重要一步。如何对炙手可热的众筹进行监管,已经成了业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众筹的监管,目前还有很多细则缺位,尽管官方已经表示出了明确的态度,并且正在推出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指导意见,并成立对口的部门,但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善。在如何监管的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自众筹模式在美国诞生后,美国证监部门就一直关注和研究这一领域。2012年,《乔布斯法案》正式颁布,允许私人企业可以在各种媒介以各种形式公开发布融资需求,并向“合格的”投资人募集资金,并对具体众筹项目的发行人融资和众筹投资人投资在数额上以及众筹投资人的人数上,均做了上限设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从而有效地避免了“众筹模式”沦为发行人恶意圈钱的可能性。《乔布斯法案》的出台承认了众筹模式的合法性。

《乔布斯法案》对于中国监管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不能完全照搬。应该结合中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及中国实际情况,例如,对带有赞助性质、公益性的众筹项目,对发行人融资和投资人投资的额度上限应该更严格一些,而对投资人数应该限制得松一些,这样有助于推动涉及公益性的众筹项目,而又能相对避免以公益为名恶意圈钱事件的发生。对带有股权投资性质的众筹项目,则应对发行人融资总额以及单个投资人的投资额度上限相对宽一些,而对投资人数则应限制得相对严一些,这样既可以满足相关商业众筹项目的融资需求,又不至于导致融资失控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在中国,监管也应适度放宽,不宜过严,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和风险尚未充分显现,因此监管法律应当以原则性为主,不必规定得过细,应该给众筹一定的发展空间。

除了国家监管以外,对于众筹来说,企业自律、行业自律更重要。监管部门应鼓励众筹平台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要求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资金运作、发起人和投资人行为准则等方面制定行业规范。2014年4月4日,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例如,在P2P行业,有一些行业自律联盟、行业协会已经成立,很多P2P企业都自愿加入这些行业机构,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众筹面对的是不特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怀有不当目的,极有可能会伤害一般民众的利益。因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迫切需要正视与解决的问题。其中开展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普及众筹融资知识,拥有自我保护能力非常必要。

总之,未来众筹的发展一定越来越规范,会受到监管。证监会将出台针对“众筹模式”的监管办法,首先承认众筹模式的合法身份,其次可以规范众筹模式已出现或必将出现的行业乱象,让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有助于培育良好的众筹市场。但监管办法应在结合中国自身国情特点的前提下实施,对众筹这一新模式既鼓励其创新,又要保证其在国家监管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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