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第一律師伍廷芳


中國第一律師伍廷芳


律師,古稱訟師。在我國起步較晚,當下,對律師這一職業的,褒貶不一。我國古代訴訟體系中,是沒有律師這一職業的,因為古人認為訴訟是不吉利的事。聖人孔子曾經說過:“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連聖人都是如此的厭惡訴訟,常人就可想而知了。通觀歷史,唯一與律師沾了點邊的古人是春秋戰國時鄭國大夫鄧析,《呂氏春秋》說:鄧析"與民之有訟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褲。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翻譯成現現代文就是當時凡是鄧析代理的官司每場必勝,一時聲名鵲起,拿著外衣、短褲前來找鄧析律師代理打官司的人絡繹不絕。鄧析還是最早提出反對"禮治",應行法治的人,這下鄭國國君不高興了,你幫人打打官司還可以,怎能反對禮治呢,公元前501年,鄧析被殺了。古代奉行儒家治國,不興法治。律師職業在幾千年歷史中毫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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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清未,閉鎖的國門,被日不落帝國的利炮打開,這段歷史是一段民族的屈辱史,不可否認的是列強打開國門也帶來了一些好的制度。1853年中英簽訂《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英國取得領事裁判權,享有領帶裁判權的國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司法機構管轄,而由所屬國在租界內建立領事法庭,依其本國法律進行審判。英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而清帝國是嚴禁有人代理訴訟,清未名臣張之洞在其所著《書目答問》中曾說到,縣官所到之初,往往訪求訟師,多方捕治。可見當時政府對於訟師,是要抓起來的。1869年4月生效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確立了中外會審公廨,對於會審案件,無論中國或外國國民,都可以聘請律師,至此西方實行律師制度走入了國門。清未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設置了律師制度,可還沒來的及施行,清政府就已垮臺。1912年9月16日,民國政府公佈實施《律師暫行章程》律師制度在中國正式建立。

中國第一律師伍廷芳

談到中國的律師史,不得不先說今天文章的主人公—“伍廷芳”。伍廷芳何許人也,競能在我國律師史中,坐上頭把交椅。民國律師第一號律師證可是頒給曹汝霖的,為啥伍廷芳能排第一呢。那是因為,伍廷芳太多傳奇了。

道光二十二年,道光皇帝就是那位喜歡穿補丁衣服上朝,以示清廉,大臣全去效仿,整的一個朝堂就像乞丐聚會一樣,最終補丁衣服比新衣還貴。正是,上有所好,下必所效。伍廷芳出生在新加波,可不要以為是富家子弟才生在新加波,那時,是窮的沒辦法了才去跑南洋,不似當下,富的流油才能出生在新加波。伍廷芳的父親伍社常,因為太窮了,先闖南洋後到新加波謀生。幼年伍廷芳就異於常人,特別的聰明,放在現在,怎麼都是個小神童。10歲時,伍廷芳與父親回到廣州,當時太平天國正在鬧事,社會動盪,好多人沒吃沒穿,就上山當土匪去了,當時流行綁架,不過土匪大多還講點職業道德,要錢不傷人,不像當下,許多職業都不講職業道德。一不小心,伍廷芳被土匪綁上山去了,可伍廷芳家裡沒錢去贖,這下好,沒錢贖,就只能在土匪窩裡幹苦力了。聰明人就是不一樣,做一段時間苦力後,伍廷芳與裡面的人 混熟悉了,還交了一個伙伕當好朋友,終於在一個月黑風高之夜,兩人結伴逃出了匪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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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出來,人也嚇怕了,趕忙和親戚去了香港,如果沒到香港,可能終其一生都是個農夫,所以說關鍵時刻有個海外的親戚是很重要的,到了香港後伍廷芳就讀於聖保羅書院,這可不是他有錢讀書,那是 這家書院系英國聖公會殖民地隨軍牧師尹史丹頓創立的,學校規定凡入校就讀學生,均免住宿費,學校還提供衣服及補貼。這個免費教育,可比我們9年義務教育早了兩百年。關鍵還是外國人開辦了,難怪前段時間網上有網友說,希望當時簽訂協議時把他們當地也簽了進去。這個想法完全是錯誤,不太愛國,難不成還想多一個香港。

伍廷芳在香港生活了13年,在此期間創辦了中國第一份日報---《中外新報》。當時在港英統治,私人還能辦報,不可思議吧。伍廷芳辦報的初衷是“開人智慧、映人眼簾、知新之士、漸次仿行”,沒想到這還成功了,估計當時沒有電視,大家只能看報,所以成功了,直至1920年宣告停刊,前後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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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的人喜歡去接觸新的事物,32歲,伍廷芳自費入讀倫敦林肯法律學院,學習法律,當時還沒有自費留學的先例,林肯法律學院是英國最盛名的法律學校,它同內殿法學院、中殿法學院、格雷法學院並稱英國四大法學院,林肯法學院校規嚴格,學生要想順利畢業,可不容易,連在飯堂吃了多少次都要記錄,作為畢業的一項條件,換在當下,喜歡點外賣的同學估計都畢不了業。苦讀三年後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而且取得大律師資格。英美法系,律師是分大小的,這個大小,不是個子大小,只是一種制度,大律師可以頭戴假髮出庭,小律師只能從事事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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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伍廷芳返回香港,港英政府司法機關決定準許伍廷芳出任執業大律師,這下可不得了,成了第一位獲准在英國殖民地擔任律師的中國人。從取得大律師資格開始,伍廷芳進入了香港上層社會,這下知道為什麼司考這麼火的原因了三,想成為上層社會人土,司考是條路。成了上層人士後伍廷芳又擔任“太平紳士”,當時“太平紳士”實際上具有管理及維持治安的部分職責,連立法局的非官守議員都要先由“太平紳士”提名推薦,再由總督委任。這一職位第一次由中國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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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英國人在香港享有諸多特權,整個社會瀰漫著一層種族歧視的風氣。時不時的也有件錯案,不過估計不多,有一天,一個英國人酒後殺死一位中國農夫,法庭競然判決無罪釋放。伍廷芳知道此事後,自願代死者家屬上訴,且不收律師費,此案在伍廷芳的抗爭下,法庭重新審理此案,判決被告監禁五年,另向死者家屬賠償鉅額撫卹金。港英時期香港實行兩套刑罰體制,對於

其它國家人員實行英國法系量刑,而對於華人仍採用《大清刑律》且保留了笞刑、烙刑、鞭刑等刑罰,大清治理子民可是嚴刑峻法啊。在伍廷芳帶領下近千人華人抗議示威,估計這也是群眾運動的起源地,最終英國政府同意廢除香港的笞刑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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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伍廷芳離港北上,進入直隸總督李鴻章幕府,作幕僚期間伍廷芳作為李鴻章法律顧問參與中法談判,簽訂了《中越邊境通商章程》。期間出任中國鐵路公司經理,北洋官鐵局總辦。這可是中鐵的首任總經理,其實就衝是律師擔任首任總經理,今後律師坐火車,就應該打折優惠。在總督幕府一直呆了14年,直至1896年出任駐美公使。1903年與沈家本一起出任修律大臣,主持清未法律改革,1906年任刑部右侍郎,正二品,這可是部級大員了,同年議訂《商律》、《破產律》可惜沒多久大清就亡了,真是“壯志未酬國先亡,英雄還須認時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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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期間,伍廷芳出任滬軍都總督外交總長,奉勸清帝退位。南京臨政府成立後任司法總長。在府院之爭中任代國務總理、護法軍政府財政總長、廣東省長、代孫中山行使非常大總統權力。這可是做到一人之上萬人之下了,律師能做到這個份上的,只此一人,1922病逝,終年8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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