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指定翔盛高新公司管理人決定書

宿豫法院指定翔盛高新公司管理人決定書

宿豫法院指定翔盛高新公司管理人決定書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決定書

(2018)蘇1311破申21號

2018年9月5日,本院根據宿遷市金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江蘇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本院經評審加搖號的競爭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指定江蘇宏亮律師事務所、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宿遷信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擔任江蘇翔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該管理人的負責人為徐尊民,成員為吳體實、劉成、硃紅豔、曹天君、王軍、郭子皓、吳萍、龐曉春、郄宗陽、李強、姚程程、周偉、劉永。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並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本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編輯 | 周旭 周孟韜 審核 | 李振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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