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檢察院:多次盜竊 數額雖小 仍獲刑

近日,洛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1年,並處罰金2000元。

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夥同張某某,由王某某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二人先後在黃龍縣三岔鄉梁家山行政村一果庫院內、洛川縣土基鎮東梁谷莊行政村一家戶大門外盜取車載電瓶三塊。12月14日凌晨1時許,二人來到洛川縣土基鎮席良堡行政村一家戶門口,在盜竊門口停放的拖拉機電瓶的過程中被人發現,二人遂棄車逃離現場。經鑑定,被盜的三塊電瓶價值共計764元,已全部返還給被害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共盜取電瓶3塊,價值764元,雖未達到數額較大(2000元)的標準,但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2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連續實施盜竊3起,其中2起既遂,1起未遂,屬多次盜竊。即:只要在2年內盜竊3次以上(包括3次)就構成盜竊罪,不要求每次盜竊都成立盜竊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盜竊罪既遂。(洛川縣檢察院 鄭園)

洛川檢察院:多次盜竊 數額雖小 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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