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粉店叉燒6702斤,來自病死豬肉

(一)基本案情

2013年以來,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文紹明(另案處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無經營資格且未經衛生檢驗檢疫部門檢疫的情況下,從南寧市周邊縣鎮收購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豬,其中,周明忠、李雄梅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431號房內對上述收購來的豬進行切分並銷售。被告人姚壽林、唐玉奎則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247號幫助文紹明,將文紹明收購來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進行切分並銷售。

2014年1月17日,工商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431號房內查獲周明忠、李雄梅收購的並在切分的疑似病死豬的豬肉1932斤,在南寧市興寧區人民路北一里247號房內查獲文紹明收購的並由姚壽林、唐玉奎切分的疑似病死豬的豬肉1218斤。並抓獲被告人周明忠、李雄梅、姚壽林、唐玉奎。經鑑定,從兩處查獲的豬肉中檢出偽狂犬病毒、豬繁殖和呼吸綜合症(藍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核酸及豬圓環病毒呈陽性。

另查明,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昌醒、黃燕玲、陶國炎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後從“肥英”、周明忠、文紹明處購買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豬的豬肉,由被告人陶國炎駕駛車輛將豬肉運回南寧市興寧區燕子嶺上六巷23號陶昌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內,三人共同將購回的豬肉加工製作成叉燒後銷售至南寧市內的石戶桂林米粉店。經核算,僅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間,銷售給石戶米粉店的叉燒達6702斤,金額為125735元。

(二)裁判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昌醒、周明忠、黃燕玲、陶國炎、李雄梅、姚壽林、唐玉奎購買死因不明或病、死豬進行加工,製作成食品對外銷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故本案七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據此,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陶昌醒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陶國炎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黃燕玲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周明忠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雄梅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姚壽林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唐玉奎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社會影響廣泛、涉及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案件。南寧市石戶桂林米粉店是有一定影響力的本地知名米粉品牌,米粉也是深受本地人民群眾喜愛的食品。在食品安全問題多發,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仍有不法分子為謀取不法利益,不顧國家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政策,在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或者摻入不法添加劑,賺昧心錢。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陶昌醒、陶國炎、黃燕玲、周明忠、李雄梅、姚壽林、唐玉奎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對七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至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至二十萬元不等的刑罰,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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