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丨红安法院上新集法庭国庆节期间审结一起涉军维权案件

法治建设丨红安法院上新集法庭国庆节期间审结一起涉军维权案件

红安籍现役战士返乡期间因交通事故致伤,提起诉讼后,立案窗口优先受理,办案法庭在两次庭审查清案件事实,充分辨法析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已于国庆节期间生效,有效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拥军情怀。

程某甲系红安县二程镇某村人,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2017年5月,返还家乡的程某甲驾驶摩托车探亲途中,被程某乙驾驶的客车相撞,导致程某甲身体受伤、车辆受损。先后在县人民医院、部队驻地医院住院治疗。交警认定程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程某乙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8年3月12日,伤愈的程某甲持士兵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来到红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涉军维权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当即为其办理了立案手续,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该案分至上新集法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程某甲辩称,已为事故车辆投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以原告单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依据和客观公正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并自愿承担第二次鉴定费。双方共同选定的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原告所受伤未达到残疾标准,护理期则与原鉴定结论相同。保险公司拒绝法庭调解意见,且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在递交的书面意见中不仅提出原告诉请部分金额过高,还认为不应承担其垫付的重新鉴定费。

经过两次庭审的举证、质证,法庭对各项证据依法予以认证,并详细阐释了是否采纳的理由。法庭认为,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时已明确表示第二次鉴定相关费用由其承担,故对其请求其他当事人承担该费用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依法核定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22467.88元。依法作出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鉴定、评估费用,由被告程某乙承担的民事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诉息判。程某甲对红安法院法官精湛的业务技能、为民的司法作风给予高度赞赏:“是你们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激励我更好履行军人职责,保家卫国!”

(红安法院 程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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