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是什么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以案释法」是什么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Medical Beauty

在医疗美容被越来越多消费者认同的当下,医疗美容市场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无资质的美容院也纷纷想从中分得一杯羹。美容院中微整形使用的药品有较大概率为没有批准进口的假药,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

「以案释法」是什么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2016年10月,陈某、瞿某等人经商议在海宁市从事医疗美容“微整形”项目服务,由瞿某负责招揽服务对象并提供场所,由陈某负责安排人员推销及实施,柏某负责形象设计、价目推荐,魏某负责具体实施,苏某作为其助手。

2016年11月,在海宁市某酒店房间内,陈某等人先后共同为10人进行了“微整形”项目服务。后被公安机关在相关酒店房间内抓获,并查扣相关药品。案发后,被告人将所收取的十万余元分别退还给各被害人。

「以案释法」是什么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以案释法」是什么让“微整形”变成“危“整形?

被告人陈某、瞿某等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

本案中使用的药品从韩国整形医院购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进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使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2

本案中在实施“微整形”项目过程中,各被告人明知使用的药品为假药,仍进行销售,甚至以“国外药品,国内无法购买到”为噱头来招揽顾客,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3

本案中在韩国医院内购买只需几百元的药品,经过包装宣传后一个微整形项目收取被害人的费用高达数万元。

在医美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消费者中也有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科学手段来保持自己最佳的状态,因此各个美容院、诊所都看中了这一商机。普通消费者在选择通过医美手段来保持、提升自己的同时要严格选择营业范围包含微整形,操作医师具有行医资质,使用药品具有合法资质,收费合理的正规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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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 曹晗青 余韵浓 供稿

制作:张万颖 曹朱崟

审核: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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