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霸座」,公共治理的亡羊補牢

○陳慶貴

盼星星盼月亮,終於盼來治理“霸座”的猛藥:10月10日,廣東媒體報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稱,《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9月30日通過,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佔他人座位。

前一段時間,國內連續曝出的火車“霸座”事件引人矚目。乘客乘坐高鐵或火車,強佔他人座位,這到底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坊間各執一詞,似乎未能找到標準答案。眾聲喧譁中,呼籲立法的調門最高。此次《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條文,對包括禁止“霸座”行為在內的旅客乘車秩序進行明確,回應了社會關切,呼應了公眾民意。

“霸座”劣行在媒體聚焦和輿論詬病下,依然我行我素屢教不改,不僅說明“霸座”“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更說明“霸座”行為用道德規範約束已無濟於事。“頑症須用猛藥治”,約束祛除之,亟待由道德柔性規範上升為法律剛性規範。

文明社會公序良俗的建立,有賴於每個公民個體文明行為的支撐和維護;公民個體文明行為既非與生俱來,也難一勞永逸,需要道德和法律兩個規範各司其職持續鍛造。前者乃柔性規範,仰仗個人自我約束;後者乃剛性規範,依靠外力強制約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當一種文明行為無法用道德規範約束形成,就應當機立斷將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規範。立法禁止“霸座”是公共治理的進步。

無論如何,立法禁止“霸座”都堪稱公共治理的亡羊補牢。相對於管理部門和其他地方面對“霸座”的慢作為和無作為,立法禁止“霸座”終究是一種法治進步。從這個意義上說,廣東這個頭帶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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