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靚號」需簽80年合約,運營商算盤撥得太響

這段時間,陸續有媒體關注手機“靚號”的高門檻問題。節前有媒體曝出太原王某過戶了一張尾號為9999的移動手機卡。移動要求預存話費3萬元,且套餐資費升級為最低消費每月586元,業務失效時間為2099年12月31日,網友們調侃,“根本活不到那麼久”。

對持有手機“靚號”是否就該付出“高代價”,輿論場上也有不同觀點。一些人認為這是強制高消費的霸王條款;而另外一些人則認為高門檻有助於防止靚號資源被囤積、倒賣。

要分析其中的是非對錯,不妨先弄清楚包括“靚號”在內的手機號碼,所有權究竟歸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前款所稱電信資源,是指無線電頻率、衛星軌道位置、電信網碼號等用於實現電信功能且有限的資源。”

信息產業部制定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碼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則將固定電話網號碼、移動通信網號碼等均納入了電信主管部門的碼號資源範圍。

從以上規定來看,包括“靚號”在內的全部手機號碼都是國家的。個人不過是在向通信企業定期支付相應費用後,獲得了這些號碼的使用權。

通信企業取得了經營手機號碼的經營資格,但《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又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向用戶收取選號費或佔用費。這意味著,通信企業的利潤來源應是通信服務,而非買賣號碼本身。

一方面,對於“靚號”的劃分,至少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和標準。另外,不管“靚號”也好,普通號碼也罷,至少在通信企業這裡,理應在資費設置上一律平等。否則,號碼本身即可能淪為通信企業謀利的工具。

□張柄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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