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關於《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的規定》

受疫情影響,這個春節裡,我們先後經歷了延長假期、延遲復工......這段時間工資怎麼發?結合相關規定要求,我們明確如下:

如何合理安排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對於因疫情影響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單位可優先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或是根據單位規定給予探親假等各類假。

(二)單位因疫情影響導致工作量下降的,應優先統籌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可採取彈性工作制,通過調整班制、縮短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保持正常運輸生產經營活動。

(三)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2日,其中2月2日為休息日),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運營商:關於《疫情期間職工工資發放的規定》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享受怎樣的工資待遇?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採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單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職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單位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二)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或單位響應政府號召要求職工延期返崗的,按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執行,即在一個月以內的,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對單位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三)上述情形,職工應向單位提供政府公告、通知或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等相關材料;無相關證明材料的,職工應當及時向單位說明情況,並按單位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請病假、年休假、事假等各類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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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強制要求推遲企業復工時間的,

如何支付相關工資待遇?

(一)受政府發佈的延遲復工命令限制,單位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按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執行,即在一個月以內的,單位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單位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對單位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單位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

(二)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其中,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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