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扶老人反被訛,起訴碰瓷者划算嗎?


小夥扶老人反被訛,起訴碰瓷者划算嗎?


據北京時間11日報道,9月2日,浙江金華一80後小夥騎電動車經過一路口時,扶起一位騎電動車摔倒的老人,沒想到對方反報警稱是被他撞倒。事發後,交警通過調取事發路段店家監控,證實小夥未撞到老人。終獲清白的小夥表示,將起訴訛詐的老人一家,後來經過警方耐心說服,放棄了起訴。

這件事情一經網上報道,大家群情激奮,紛紛譴責碰瓷者,大家也紛紛表示支持小夥子起訴,希望能夠通過司法判決一整社會風氣。

但本人看過這個案情之後,認為小夥子選擇起訴並不划算。

就當前司法現狀來說,如果老人一家起訴小夥子要求賠償時,法院能夠更加專業用心地查明事實,判決他們敗訴,就已經是做到的最大值了,大家還要什麼自行車!?

大家之所以支持小夥子起訴,是因為對老人及家屬的行為深惡痛絕,希望能有一個司法判決懲治沒臉沒皮的無賴,但這樣的案件,即使起訴也是不可能達到大家希望的效果的。

民事訴訟不是大家想的那樣,原告把案件事實講一遍,一個青天大老爺聽完之後,怒目一睜,驚堂木一拍,把被告打個五十大板,大快人心。


小夥扶老人反被訛,起訴碰瓷者划算嗎?


事實上,民事訴訟是一個非常程序化的過程。首先要確定案由。本案的案由除了無因管理之訴,我看不出還能有什麼其他合適的案由。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也就是說,小夥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老人及家屬償還他因為扶老人而花費的合理費用,說句不好聽的,連事情發生之後,為配合警察查明事情真相、處理事故來回奔走的花費都恐怕難以得到支持。

而名譽權的訴訟也是難以成立的,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一種將對他人名譽不利的信息(不論真假)向社會傳播、產生社會影響力的行為。但這個案件中,當事人只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認定小夥子是侵權人,在與小夥子和警方協商處理善後事宜,並沒有實施向社會公開宣稱小夥子撞人不賠等行為。而且事實上小夥子的名譽也沒有受到損害,侵權責任最主要的承擔方式是賠償損害,無損害也就無賠償。因此,要認定他們侵害小夥子的名譽權是有難度的,要求賠償就更加難上加難了。

小夥扶老人反被訛,起訴碰瓷者划算嗎?


至於大家想看到的老人一家被司法判決釘上恥辱柱,真心不存在的,法院做不到這一點。民事訴訟永遠都是被動的,只能做社會正義的防火牆而不能做衝入火場的消防員,只能被動修復被損害的合法權益,而難以做到主動出擊打擊不義。

如果小夥子選擇起訴,不但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和律師費訴訟費等,還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從利益最大化角度來說,警官認為讓老人家屬賠禮道歉,報銷一些合理費用後,讓小夥子不要起訴,已經是最為理智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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