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42)荊州區檢察院依法追捕追訴的搶劫涉惡案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荊州區檢察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對涉黑涉惡案件逐案跟蹤監督,防止漏捕漏訴。日前,荊州區檢察院依法追捕追訴一起搶劫涉惡案件,經荊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魯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追繳其違法所得1100元,上繳國庫。

2018/10/9(442)荆州区检察院依法追捕追诉的抢劫涉恶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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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05年5月9日,魯某甲與胡某甲(另案處理)以及劉某某、朱某、黃某(均已判刑)預謀劫財,商定由黃某帶兩名女生(謊稱是網友),將被害人楊某約至荊州區學堂洲一餐館吃飯,然後對其實施搶劫。待楊某到達餐館後,胡某甲持獵刀假意抵住黃某,魯某甲、朱某將楊某按在地上,劉某某持砍刀砍傷楊某的左膝蓋,朱某劫得楊某黃金項鍊一條、鉑金戒指一枚,魯某甲劫得楊某三星手機一部。經鑑定,涉案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8375元。

2018/10/9(442)荆州区检察院依法追捕追诉的抢劫涉恶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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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魯某甲之子魯某乙、劉某(已判刑)與被害人王某某、胡某乙、李某某、趙某某、朱某某在荊州區賓興街一旅社利用撲克“扎金花”時發生糾紛。隨後,魯某乙給魯某甲及皮某某(已死亡)打電話叫其幫忙。皮某某則邀約了鄢某某、彭某(均已判刑)以及張某、“豹子”(另案處理)等人到該旅社給魯某乙幫忙。魯某乙、劉某等人對王某某等被害人進行毆打,並將五名被害人挾持到荊州區馬山公社食堂,魯某甲及其邀約的宋某某(已判刑)趕到了馬山公社食堂後,魯某甲、魯某乙、皮某某等人對五名被害人再次進行了毆打併強迫其下跪,持刀脅迫五名被害人將身上的現金交出,劫得人民幣96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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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荊州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魯某乙涉嫌搶劫一案時,發現魯某甲涉嫌與魯某乙共同參與2011年搶劫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雖然魯某甲在2012年因為該起事實被勞動教養,但不影響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遂依法對魯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對魯某甲決定逮捕。2017年12月8日,公安機關以魯某甲涉嫌2011年搶劫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向荊州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發現魯某甲還涉嫌2005年搶劫楊某的犯罪事實,經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進一步完善固定證據,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荊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魯某甲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事實向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

2018/10/9(442)荆州区检察院依法追捕追诉的抢劫涉恶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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