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損害生態環境被判賠5482萬 媒體:要罰也要賠

被判賠付5482萬!生態環境汙染 ,要“罰”也要“賠”!

備受社會關注的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元。省級人民政府為訴訟主體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這在全國屬於首例。用法制的力量保護生態環境,如何深入推進?

28日晚,《央視財經評論》邀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以及財經評論員萬喆做客演播室,深入解析。

損害生態環境 賬該怎麼算?

萬喆:高額賠償旨在給汙染企業警示

財經評論員 萬喆:本次案件中的罰金額度比較高,這是在給造成汙染企業的一種警示,案件廢液倒入長江以後導致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受到損害,因此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體現誰汙染誰治理,這點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審宣判中法院判決被告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萬元,這個費用怎麼得出?

常紀文: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 汙染環境就該付出高代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常紀文:環境修復費用就是把受到汙染的水體及其相關的生態把它修復到原來的狀況需要的花費,因為企業排放的汙染物降低了水的品質,損害了水體生態環境,就要企業進行修復,企業就得花錢。比如說假如是一個池塘被汙染了,先得把池塘裡的水替換了,還得加藥劑,一些物種沒了要重新補充,涉及到一些動物、植物的問題,這些費用是比較高昂的。

這一次造成汙染的期間正處於長江的休漁期,所以它的賠償金額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做出調整。

生態環境修復 如何用好賠償資金?

常紀文:環境有價 損害擔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常紀文:環境被破壞之後,環境修復本身是有經濟成本的,受害的是民眾,而汙染企業應該承擔責任。正在修訂的民法草案也對生態環境損害提出了懲罰性的賠償,將各級政府的權責寫得更加清晰。我覺得這樣主體責任更加明確,將罰和賠的範疇規範得更加清楚。

常紀文:賠償金應全部用於環境修復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常紀文:關於賠償金的歸屬或者說管理問題,各個地方做法不一樣的。有一些地方成立公益型基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或環保部門來監管。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協調相關部門出臺指導性的原則,由各個地方建立相關的基金,結合自己的情況來實行。但原則是這筆資金的使用全部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新聞鏈接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範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今年7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 。

要求建立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大力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實施,廣泛動員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 法治先行

常紀文:建議多元化賠償 完善立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 常紀文:最近有幾個案例值得思考:雲南、江蘇有兩起案件,當事人因為汙染了環境,但沒錢賠償,法院引用“勞役代償”概念判處企業負責人兩年內進行社區勞動來代替環境汙染賠償。像江蘇的案件,做960個小時的社區義務工,必須做完。未來需要多元化的完善相關立法,考慮通過各種方式來進行環保賠償。

 萬喆:生態損害的罰和賠 應兩條腿走路

財經評論員 萬喆:生態損害的“罰”和“賠”應該要兩條腿走路,現在以貨幣賠償的方式進行司法追責,但如果出現造成的環境破壞不能進行修復,那應該怎樣處罰?如果有應急的狀況怎麼罰?這些需要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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