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鲁山重新定义“冰释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语不当”而已

河南鲁山县“未成年强奸案冰释前嫌”一事所引发的舆论震荡,是有目共睹的,有网友戏言其重新定义了“冰释前嫌”。河南省检察院的最新通告表明“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这意味着不管从法律层面,还是从事实角度,此前的报道都犯了严重的错误。

这些错误,不是简单的“表述错误、用语不当”就能解释的。

河南鲁山重新定义“冰释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语不当”而已

根据河南省检察院的最新通告,地方检察院在案件还在进行过程中,就进行了公开报道,这种提前“盖棺论定”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程序。而无视未成年人隐私的报道,更涉嫌违法。

作为国家政法机关,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中处处违背法理,这本就令人惊讶。而在自己的报道中涉嫌违背法律,就更易引发质疑,若检察机关都“不懂法”,那么何以普及法律常识,又如何保证在司法过程中的公信力?

而与此同时,被告家属的表现就更为吊诡,若仅仅是地方检察院错乱了司法程序,本该被提起公诉的被告方,何以向检察院赠送锦旗?一起未成年强奸案的悲剧,怎么就成了一出“皆大欢喜”的闹剧?

河南鲁山重新定义“冰释前嫌”的通告,不只是“用语不当”而已

这其中令人生疑的细节太多,比如“取保候审”的结果由谁拍板、与事实不符的官方通报由谁敲定,而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相关的经手人为何都对违背法律常识的做法选择了默认?

由此,我们不禁更想问,这些经不起推敲的“操作”之下是否还有“不足为外人道”的交易?好大喜功的报道与轻拿轻放的处置,是“关注青少年成长”的情比天大,还是权力寻租的“情大于法”?

这些公众疑惑,不是一句“认真整改”就能解答的。

司法机关知法犯法、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不应该无人担责;相关办案人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矫饰报道,也不应该不予追查。这些都是权力自我约束与外界监督的必要,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就无法面对这样的舆论焦虑,即网友所言:

若非地方检察院的报道“自曝其短”,该案的走向又会是什么样?(东方网·纵相新闻 宋祖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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