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車撞上行道樹 后座女友摔下後不幸身亡

春節拜年本是件歡喜的事情,可男子孫海卻釀成了一起慘劇。當時孫海騎電動車載著女友,撞上了路邊的行道樹,導致女友身亡。近日,靖江法院審結這起交通肇事案,一審判處肇事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孫海家住泰興市某村,年過五旬一直未婚。2017年,在靖江打零工的孫海認識了我市某村的喪偶女子何豔。何豔比孫海小三歲,在一家工廠工作。今年大年初二,孫海高高興興地帶著何豔去泰興親戚家拜年,中午他和親戚一番暢飲,喝了些白酒。下午4點多鐘,孫海騎電動自行車載何豔返回何豔家。

酒后骑电动车撞上行道树 后座女友摔下后不幸身亡

一路上,何豔犯困,靠在孫海身上打瞌睡。孫海沿我市新江平路由西向東行至十圩港大橋東側約800米處時,電動車猛地撞上路邊行道樹、衝進水溝,孫海在車撞樹前迅速從車上跳下來,何豔摔倒在了路邊斜坡上。孫海趕緊將她扶起來靠在樹旁,詢問她要不要緊,何豔回答腿沒有知覺,手也使不上勁,孫海隨即打電話喊熟人過來幫忙,將何豔送往醫院。這起事故造成何豔頸髓損傷,正月十一,何豔不幸離世,她的親人選擇了報警。

至於電動車撞樹的原因,孫海供述稱,他聽到後面有汽車喇叭聲,就將車子往路邊非機動車道上靠,之後沿非機動車道繼續行駛。過了一會兒,他又聽到後面有汽車喇叭聲,他想回頭看看何豔有沒有在睡覺,導致車頭右偏,加上電動車已很靠近路邊,致使車子直接衝到了行道樹上。

交警部門分析,孫海飲酒後駕駛非機動車時思想麻痺大意,對駕駛非機動車載人可能導致的危險情況預見不足,未確保安全通行,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部門認定孫海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孫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處罰。鑑於孫海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靖江法院一審判處孫海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生活中,電動車載人現象比比皆是。這起發生在情侶之間的慘劇,再次給電動車載人安全問題敲響了警鐘。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江蘇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人員。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十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

(文中圖片來自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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