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是全国律师咨询日
也是第31期《家事微课堂》推出的日子
今天
春姐姐为大家准备的话题是——
股权继承
课前思考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较强的人和性。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中,不仅要遵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还要遵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是未成年人,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其权利如何行使?
本期案例
杨某生前系某有限公司的股东。2013年杨某因车祸去世后,其妻刘某通过继承公证,确认:杨某名下某有限公司8%股权为杨某与刘某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亦无限制性权利,上述股权一半,即4%分别由妻刘某、杨某之父和杨某之子各继承1/3,继承人杨某之子系未成年人。
某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东股权继承没有限制性规定。刘某、杨父和杨某之子三人与第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杨某之子因是未成年人,其相关权利由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行使,转让行为已经某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当刘某到某有限公司要求为刘某、杨某之父和杨某之子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某有限公司陈述,因杨某之子是未成年人,刘某代理其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确定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情形,工商登记部门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无奈,刘某及杨某之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某有限公司为刘某、杨某之子办理某有限公司8%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二、要求确认刘某有权代理杨某之子办理转让股权变更手续及领取股权转让款。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杨某之子是未成年人,刘某为杨某之子的法定监护人,为杨某之子利益,有权处理杨某之子的财产,包括对杨某之子股权的处分。
被告观点:杨某之子是未成年人,刘某代为杨某之子处分股权行为,无法确定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利益,工商登记部门不同意办理。
法院判决
一、确认刘某有权代理杨某之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及领取股权转让款;
二、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登记为杨某享有的某有限公司8%的股权变更登记为第三公司享有。
继承人是未成年人
作为其监护人的妈妈
究竟能否代为行使权利呢?
从被告某有限公司的立场来看
其理由貌似也没毛病
那么
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支持原告呢?
想得头疼
算了
还是交给律师来解答吧
本期嘉宾
索立军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吉林省法学会理事
吉林省宪法研究会理事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604360841
律
师
分
析
01
杨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某有限公司章程中没有对股东股权继承的限制性规定,所以,股东杨某去世后,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杨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身份。
02
刘某、杨某之父及杨某之子为杨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由公证处作出公证确认,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因为杨某生前没有遗嘱,那么就按法定继承,即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杨某的遗产。
03
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又不同与有形资产,股权的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又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杨某的股权。
04
杨某之子是未成年人,也是合法的继承人,法律上没有限制未成年人继承股权的规定,本案某有限公司章程亦没有股权继承限制的规定,所以,杨某之子是当然的杨某股权的继承人之一。
05
杨某之子是未成年人,其母亲刘某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所以,法院判决保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听了律师的解读才明白
股权继承和其它财产继承
区别真是很大啊!
那么
遇上这方面的事情
还有哪些需要注意呢?
律师提示
股权继承与其他遗产继承相比有特殊之处,既要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有两层含义:第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第二,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可以排除或限制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所以,股权是可继承遗产,但不是所有股东资格都可以继承。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保管财产,代为行使权利、代为行使处分行为等。但监护人代被监护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绝不能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情形,否则监护人行为是无效的。
今天这堂课都听明白了吧?
法律知识学起来
关键时刻真能派上用场啊!
下面
咱们再来总结一下
本堂课需要用到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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