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的正本提单给了买方,买方可否凭此提货?

问 9: 银行交单前先将 1/3 的正本提单给了买方,买方可否凭此提货?

我有个同事接了一笔意大利的单子,信用证中有一条指明交单的资料包括客户来厂验收后出具的质量报告.可是由于客户来

的时候我们没有准备好厂验,结果导致交单时缺少了一份材料.当初也不知道怎么搞的,我那同事就把 1/3 的正本提单给客

户 DHL 了,请问,客户能凭这个就提到货么?

你同事这样做是很危险的。

(1)风险:

在 L/C 中对 I/C(inspection certificate)有要求的客户,你首先就要提高警惕。因为这个 I/C 是不可控的单据。也就

是说,如果客户不签 I/C 给你,你的 L/C 等于是一张废纸,从一开始就注定是要有不符点的,从一开始就很被动---如果货

期较长的话,客户完全可以因为市场变化不签 I/C 给你也不去赎单。到时侯就不得将货退回来或转卖。0 {0 k*当然上面所

说的情况是比较极端的。

(2)最佳解决方案:'

与工厂确定何时可以做出达到客户品质要求的货。与客户协商更改 L/C。(主要改出货日期与 L/C 过期时间)

只有更改了 L/C 才对你有保障。

假如对客户底细不明白的话:如果客户不答应,宁可转买也不出货。

假如客户是国际知名公司或者是老客户,可信度较高,可以考虑在客户答应一定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不改单出货。(但

这是同样存在(1)中的风险,有部分商业信用在里面)。

当然,不管是什么情况,L/C 最基本的保障是:如果有不符点,客户不同意付款,银行也不会放单。也就是说,客户如果

有诚意采购这些货的话,一般是不会拒付款的。---这可以作为与客户谈判的底限

(1)你必须明白一点:客户只要手上有提单,就可以提到货。所以,不管是以什么方式付款,只要客户通过任何途径拿到

了正本,他都可以立即提货。提单就是货权。

(2)信用证上规定 3/3,是说 3/3 的提单交给银行就对了。但是银行在付款给你之前不会把提单放给客户。这是 UCP 规定

的。否则银行就是违法的就可以告他。

现在关键是,你先把提单寄给客户,而不是交给银行,银行自然不能担保你的货权了。也就是说,客户不付款也可以提到

付。

问 10: 什么叫买单报关? 为什么要买单报关?

知道买单的实质是怎么样吗?为什么有那么多单可以买呢?我想了很久都没弄明白,为什么外贸公司有那么多单可以卖。

有些大的外贸公司/进出口公司,设公司的规模每月可以领取 10 份核销单,但是每月出口次数才 2 次,所以就余下 8 次机

会。正好有些没有进出权的工厂又接到了出口的定单。所以,工厂就花钱让此进出口公司把核销单卖给他,以外贸公司的

名义在出口。

由于出货事宜比较繁索,有些“报关行”“货贷”就与外贸公司签约,长期向数家核销单有余的外贸公司买核销单,并转

卖给无进出口权的工厂出口。

(有时侯买单出口,你会在 SHIPPER 那一栏看到这样的字眼:

XXX IMPORT & EXPORT CO。,LTD

O/B XXX CO。,LTD

前者是进出口公司,后者是买单的工厂。(PS: O/B=on behalf of )

这就是所谓的“买单报关”

买卖政府机关的重要单据,是违反相关法律的,所以”不提倡这样做“。

核销单应该是根据出口额来领的。开出多少核销单,就表示有多少出口额。但是卖单的外贸公司显然没有该比出口的外汇

进帐。其实我的疑惑就是:外贸公司卖出去的核销单,他们出口额从哪里来填补呢?光根据每张核销单允许的资金差额范

围,应该是开不了太多核销单的呀?

现实看上去,感觉是我们要买多少核销单,就有多少可以买。外贸公司的核销单领取,开出究竟是根据什么的呢?应该不

是按每月可以领多少来算的。不知道我有没有表达清楚我的疑惑。还望多多指教

外贸公司只需要找到这个平衡就可以:领取的核销单=收汇总额=出口产品总额。

一开始我说过,如果是买单出口的话,工厂是以外贸公司的名誉出口,所以核销单与出口总额肯定是一致的。余下的就是

要让收汇与核销单一致。这很容易的,比如有些外贸公司,货值不大的东西全部也都是买单出口(尤其是散货),那么这

部分收汇就正好可以抵消余下的核销单。 }/ N

总之,有些东西是很灵活的。有时侯我们的报关员拿出来的资料我都有点看不懂。因为有些是东拼西凑的。

你所知道的是一个合法的规则。而现实操作的方式又非常的灵活甚至于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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